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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羅國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朝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朝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朝卿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1至8備註列所示,是本件更定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8號裁定意旨參照)。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及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時間是否相近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99年9月10日開標後,簽訂工程合約之後約1個月內之某日 99年7月底某日 101年3至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14日 106年06月14日 106年0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66號
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18日得標後約1至2星期內某日 101年4月6日得標後約1至2星期內某日 100年3月底簽約後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14日 106年06月14日 106年0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66號
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01年2月間 101年2月間 100年2月23日數日後之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223、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434、1189、1190、1191、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466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14日 106年06月14日 109年0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確定日期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18日 110年0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46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107年度執更字第966號
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00年8月間某日 100年12月間某日 101年7月25日的標後約1星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11日 109年03月11日 109年0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4日 110年03月24日 110年0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00年2月23日得標後1至2星期內之某日 101年7月25日得標後1至2星期內之某日 100年12月16日得標後數日內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11日 109年03月11日 109年0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4日 110年03月24日 110年0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受刑人李朝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名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  101年7月25日得標後數日內 101年9月19日得標後數日內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50號、102年度偵字第432、433、11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107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11日 109年0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   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4日 110年0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4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