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友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友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金友光(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0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年10月7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3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意見書及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1號執行完畢,但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4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至受刑人倘若有其他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未經檢察官於本案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則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本院無由於本案審酌其未於本案一併聲請之罪;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0年11月3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陳述意見,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金友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05/16 107/05/10 107/04/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18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17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3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5396號 107年度簡字第6166號 107年度簡字第7307號 判決日期 107/08/30 107/09/27 107/11/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5396號 107年度簡字第6166號 107年度簡字第73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10/03 107/10/30 107/1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8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64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1號(編號1-3定刑1年;本署108年執更助443號;已執畢) 受刑人金友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07/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75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88號 判決日期 109/12/09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58號(刑期期滿日11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