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芳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芳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芳菁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0月20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至1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10年10月20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以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0年10月20日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01/06 102/10/13至 102/10/14 102年1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5年度速偵字第12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 1677、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5/2/16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42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03/0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42號 (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底某日 102/11/21至 102/11/22 102/12/22至 102/12/2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底某日 102年底某日 103/01/03至 103/01/04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3/01/07至 103/01/08 103/01/28至 103/01/29 103/03/02至 103/03/0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3/03/04至 103/03/05 103/03/06至 103/03/07 103年3月初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1677、 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8/10/17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附表: 編號 16 (以下空白) 罪名 恐嚇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3/03/11至103/03/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10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1676、 1677、1678、1679、1680、1681號 判決日期 108/05/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76號 編號2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