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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意聰李明鴻周瑞芬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立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394、29687、30262、307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0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1月10日 109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2363號    編號1、2號,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3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8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206、245號、107年度偵字第335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1、1572、193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3月17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8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2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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