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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18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宜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宜鴻(以下稱抗告人)犯後深具悔意並準時入監服刑,且於檢警調查時皆願意配合告知詳情,又其為初犯,犯罪時間皆在民國110年3月份,屬同一時期之犯罪行為,又其業與多位受害者達成和解,雖因部分受害人要求金額過高致無法負荷,但仍願意賠償負責,另抗告人平日熱心公益,於獄中深刻反省,期盼能早日返家陪伴年事已高的雙親,原裁定所裁量之刑責顯有過苛,造成抗告人痛苦程度增加,爰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罰金者,僅於該條第5、7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若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卷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抗告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經抗告人簽署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此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等規定,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於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及各宣告刑總合之刑期逾有期徒刑30年,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兼衡附表編號1、編號6至7、編號8、編號9、編號10、編號12至15所示部分已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兼衡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屬加重詐欺(55罪)、一般洗錢(2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有所相同,犯罪時間均在110年間,判斷抗告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考量抗告人表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再斟酌抗告人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罰金部分,定應執行罰金3萬5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審法院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刑度亦有所減輕,顯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自難遽指違法或不當。

㈡抗告意旨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7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外、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已如前述。且原審亦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俱屬侵害財產法益犯罪,且均係於110年間密集犯案,犯罪型態、手法、侵害法益均相類,具高度重複性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形。至於抗告人家有年事已高雙親等家庭情狀,本屬每一受刑人得面對之處境,尚無從憑此做為從輕定刑之依據,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宜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2罪)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3月10日起至11日止 ②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日起至2日止 均110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2號(編號1共2罪定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暫執行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4罪)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仟元 犯  罪  日   期  均110年3月1日 均110年3月1日 ①110年3月2日 ②110年3月2日 ③110年3月2日起至3日止 ④110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42 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2至3之「備註」欄記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33號(編號6至7共7罪定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共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8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3罪)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仟元 均處有期徒刑1年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3月2日起至3日止 ②110年3月3日 ③110年3月3日   介於110年3月24日至25日間 介於110年3月11日至15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42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33號、第107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6號、第3721號、第3736號、第55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6之「備註」欄記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4號(編號8共8罪定刑1年2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28號(編號9共23罪定刑2年4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3月26日起至27日止 ②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9號、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63號(編號10共2罪定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6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編號12至15共7罪定刑1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均110年3月6日 ①110年3月1日 ②110年3月6日 ③110年3月6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9號、第20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9號、第205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79號、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2之「備註」欄記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18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