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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1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李昇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宜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67號、111年度執字第9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宜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宜鴻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定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以免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致刑責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罰之社會功能。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宜鴻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0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9、11-15所示之罪,皆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分在卷足參,則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6至7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附表編號8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3萬元;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屬加重詐欺(55罪)、一般洗錢(2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有所相同,犯罪時間均在110年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6-7、10所示之罪所處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第7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0日、110年3月11日 110年3月1日至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4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4罪)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2日至110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 決 日期 111年1月21日 111年1月21日 111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33號     編號6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併科新臺幣2000元(3罪) 有期徒刑1年(8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18日至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4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33號、第10758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06號、第3721號、第3736號、第55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訴字第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33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4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8號          編號6至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2罪) 併科新臺幣20000元(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7日 110年3月1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9號、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878號  判 決 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6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     編號12至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6日 110年3月1日、110年3月6日、110年3月6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8號、第2052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8號、第2052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9號、第20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 決 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第8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256號           編號12至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1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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