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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陳慧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應充
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應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應充(下稱受刑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受刑人原已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年8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及有期徒刑4年10月(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號、18號判決)。是就上開部分,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原定之最高執行刑4年10月,亦不得高於原定之執行刑之總和9年6月。惟上開各宣告刑之總和計達23年1月之多,故聲請人認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為合理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數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之代理人羅閎逸律師以書面表示意見,有本院111年9月8日111中分高刑儉111聲1785字第08539號函文、送達證書,及受刑人之代理人於111年9月16日提出之陳述意見狀、111年9月19日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47頁、第265頁;見本院卷五第3至100頁、第101至103頁及外放證物-「初心公益足跡手冊」正本乙本)。

之代理人具狀請求依據比例、平等、罪責原則及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等,以受刑人素行良好,因食安問題涉訟,坦然面對,入監表現良好而提前假釋出監且假釋期滿,無再犯之虞,且長年投身公益、努力向善之品格,請求酌定較低之刑度,以有期徒刑7年至8年為合理。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復審酌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2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本案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8、編號9至28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受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6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6頁、第59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9至28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魏應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不得易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檢察官聲請書以前詞請求本案定刑為有期徒刑9年;受刑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間至102.11.06 103.04.21、103.06.11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一編 號19部分) 103.03.26、103.04.01、 103.04.28、103.06.13、 103.08.26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ㄧ編 號22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第22243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智慧財產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8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判   決   日   期 106.04.27  107.04.27 107.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04.27  108.11.06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號 編號1至8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 月(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04.09至103.09.04 共12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ㄧ編 號24部分)    103.04.21、103.05.19、 103.09.04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ㄧ編號25部分) 103.04.02、103.04.08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ㄧ編 號33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判   決   日   期 107.04.27  107.04.27 107.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 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1.06 108.11.06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號 編號1至8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 月(已執行完畢)
編                號           7         8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06.13、103.07.30、 103.07.30、103.09.05、 103.09.05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ㄧ編號61部分)   103.03.25、103.05.05、 103.06.04、103.07.07、 103.08.01、103.08.27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之ㄧ編號69部分) 偵 查 (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104年度矚上訴字第 1718、1722號  判   決   日   期 107.04.27  107.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1.06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6號 編號1至8曾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8月(已執行完畢)
編                號           9         10         11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3.01.07、103.02.19、 103.08.20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1部分)    103.01.14、103.03.03、 103.04.24、103.06.09、 103.08.01、103.10.07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9部分) 103.01.03至103.09.03 共16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13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12         13         14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3.02.24、103.03.07、 103.03.17、103.03.24、 103.04.24、103.05.09、 103.07.18、103.07.25、 103.08.01、103.08.25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15部分) 103.01.09至103.10.09 共15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16部分) 102.12.02至103.08.05 共11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21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15         16         17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3.03.14、103.06.09、 103.07.25、103.09.18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23部分)    103.01.20至103.09.04 共13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26部分) 103.02.26、103.03.11、 103.03.25、103.06.24、 103.08.13、103.09.05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27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18         19         20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01.16至103.07.29 共11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31部分)    103.02.25、103.03.10、 103.03.28、103.04.17、 103.04.17、103.05.05、 103.05.05、103.06.03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34部分) 103.03.14、103.06.12、 103.08.05、103.09.10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36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21         22         23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3.03.11、103.03.19、 103.05.07、103.05.07、 103.05.07、103.05.07、 103.05.21、103.07.14、 103.08.18、103.09.04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40部分) 103.01.16、103.02.05、 103.07.08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41部分) 102.12.04至103.09.04 共18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49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24         25         26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3.01.21、103.03.20、 103.05.07、103.06.06、 103.07.07、103.07.30、 103.08.14、103.08.27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52部分)  102.12.16至103.08.29 共14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62部分) 102.12.03至103.10.07 共33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65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27         28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2.02、103.01.14、 103.03.03、103.03.11、 103.05.12、103.06.13、 103.07.17、103.09.01、 103.10.07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67部分) 102.12.12至103.09.24 共21次 (即第二審判決附表四A之 一編號72部分) 偵 查(自訴)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60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 第17、18號  判   決   日   期 109.11.26  109.11.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246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07.29  111.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26號 編號9至28曾經本院108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 17、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8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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