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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哲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豪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7至141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許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06.04. 108.05.31.~ 108.06.02. 108.06.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43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48號等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427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  判決日期 108.09.03 109.01.17 109.0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427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05. 109.03.09. 109.03.0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6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1號   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受刑人許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06.01. 108.06.13. 108.05.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7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40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8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04.20. 109.05.19. 110.02.24.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8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26. 109.06.16. 110.03.2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9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5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5號   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受刑人許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0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判決日期 111.08.0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4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25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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