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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鄭永玉許文碩周莉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昌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昌霖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郭昌霖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昌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21、362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21、362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21、3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6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8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8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83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檢109執更450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日至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4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3日至107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偵緝字第1810號、109年度偵字第12429、14547號 臺中地檢108年偵緝字第1810號、109年度偵字第12429、14547號 臺中地檢108年偵緝字第1810號、109年度偵字第12429、145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8、1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8、1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8、190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8、1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8、1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8、1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9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9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97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檢109執更450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9日至107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439、55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二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9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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