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靜琪鍾貴堯劉柏駿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坤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坤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和(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4月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合於定執行刑之數罪,若有已經執行完畢者,法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則於檢察官指揮執行其執行刑時,予以扣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於109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所示其他各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5至196頁)。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確定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坤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7日 109年2月間某日至109年3月13日 109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88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8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埔簡字第21號 109年度埔簡字第16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8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11月17日 110年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埔簡字第21號 109年度埔簡字第16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2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98號(於109年7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78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6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70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中旬某日至109年3月12日 109年1月16日 108年12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4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號 110年度易字第1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 110年度易字第16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782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6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98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