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泳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泳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泳潮(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1年8月30日親自簽名回覆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03、204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泳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6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1月17日至1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2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42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1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7月30日 109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542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1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9月10日 110年1月12日 (撤回上訴) 110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3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搶奪 妨害公務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4日 109年7月27日 108年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21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50、45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10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21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50、45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3701號 ㈠編號6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58號(原111年度執字第41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侵占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7日 108年2月間 ㈠107年12月12日 ㈡108年3月10日 ㈢108年7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111年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6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58號(原111年度執字第410號)。 ㈠編號6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58號(原111年度執字第410號)。 ㈠編號6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58號(原111年度執字第28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