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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0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楊陵萍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志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李志宏所犯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罪類型相同,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原裁定稍嫌嚴苛,已違公平正義、法秩序理念及目的規範;又其當初因疫情影響致短暫失業,故一時糊塗而連續以同樣手法犯數起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現已知錯虛心接受法律裁判,然家有年邁雙親,倘服刑過長恐使之擔憂,是原裁定猶嫌過苛,冀望再斟酌寬減,以啟自新等語。

二、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在此上下限之範圍內妥適酌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求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7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原審法院就上開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經核係在附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下,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未違反內部性界限,且已有相當幅度之酌減刑期,顯見原審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犯罪時間、手段、法益侵害程度、行為態樣、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性等情後,適度地減輕刑罰,而相當程度地緩和數罪宣告刑合併執行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是已適當地行使其定執行刑裁量權限,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徒憑己見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7日至110年4月8日、110年4月6日 110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7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01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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