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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7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重宇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度聲字第164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法院處理應執行刑案件之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仍應受內部界限、外部界限限制及遵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況以現行刑事政策,非只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教化功能。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號等案件關於宣告刑及定執行之比例,可認原裁定有不適法及違反比例原則、刑罰罪責相當原則情事,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原審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抗告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附表編號1至、至、)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係在附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上限30年以下(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參照)。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嗣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而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9至22則均尚未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14年6月。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核無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固非無見。

㈡惟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0、22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21則係犯詐欺罪、洗錢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而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而均屬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觀念而違犯之罪,且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等各罪間之獨立性甚低,透過該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亦無明顯不同,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併合處罰時,不宜酌定過高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性界限。又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抗告人真心改過向上,盡早回歸正常社會。原審未慮及上情,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6月,抗告人因此獲有減少有期徒刑之恤刑利益容有偏低,難認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有欠妥適,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應認有理由。

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參酌抗告人之意見,考量抗告人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逾30年,以30年為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保障其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1、22雖另有宣告併科罰金,但檢察官聲請書僅援引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顯未就罰金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不得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①109年8月9日 ②109年8月27日 ①109年9月21日(共2次) ②109年9月28日 ③109年10月9日 109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721、3335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42、34600、3506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42、34600、350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    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次) 有期徒刑1年(共8次)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9月28日 ②109年9月21日 ③109年10月6日 ④109年10月7日 ⑤109年10月20日 ⑥109年10月15日 ⑦109年10月19日 ①109年8月27日 ②109年9月8日 ③109年9月9日 ④109年9月22日 ⑤109年9月24日 ⑥109年10月8日 ⑦109年10月13日 ⑧109年10月19日至20日 109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710、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710、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710、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4日(共2次) 109年11月15日 109年9月17日至21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69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94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343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5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30號   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0日(共4次) ①109年10月13日 ②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6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49、2103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49、2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10月27日 110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06號    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次) 有期徒刑6月(共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共6次)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3日(共3次) ①109年11月26日 ②109年11月29日(共2次) ③109年12月1日 ①109年9月26日 ②109年11月9日 ③109年11月10日 ④109年8月21日 ⑤109年11月16日 ⑥109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249、210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38079號、110年度偵字第3019、4103、4611、10584、11201、12695、14293、14954、18286、8721、14121、12695、210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38079號、110年度偵字第3019、4103、4611、10584、11201、12695、14293、14954、18286、8721、14121、12695、2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0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28號   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1.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2.原裁定附表編號14之「犯罪日期」記錄錯誤,應予更正 1.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2.原裁定附表編號15之「犯罪日期」記錄錯誤,應予更正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共5次) 犯罪日期  ①109年9月27日 ②109年11月5日 ③109年11月3日 ④109年11月10日(共2次) ⑤109年11月2日(共2次) ⑥109年9月8日 ⑦109年9月至11月30日間某日 ⑧109年11月初至17日間某日 ⑨109年11月16日 ⑩000年0月間至10月6、7日間某日 ⑪109年10月7日(共2次) ①109年11月10日 ②000年00月間至11日間某日 ①109年9月24日至26日間某日 ②109年11月17日 ③109年11月18日 ④109年11月19日 ⑤109年10月2日至6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38079號、110年度偵字第3019、4103、4611、10584、11201、12695、14293、14954、18286、8721、14121、12695、210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38079號、110年度偵字第3019、4103、4611、10584、11201、12695、14293、14954、18286、8721、14121、12695、2103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54、38079號、110年度偵字第3019、4103、4611、10584、11201、12695、14293、14954、18286、8721、14121、12695、2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8、291、366、419、58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28號     編號1至18曾經台中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29日 110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65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3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99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21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20號
編  號  22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②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仟元   犯罪日期  ①109年11月30日 ②109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6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87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