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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郭瑞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意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意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意昇(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4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8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中分慧刑盈112聲1184字第5721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9至146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6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毒品類型犯罪(分屬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均論以累犯),犯罪時間集中於同(110)年9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3)、11月有4次(即附表編號4)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110年9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5)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同(111)年1月有1次、2月1次(即附表編號1)、7月有2次(即附表編號2)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110年9月、111年2月各有1次(即附表編號6)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賴意昇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賴意昇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7年7月   編號1至2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9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27日 110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1、6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73、15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1、34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08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判決日期 111 年11月22日 111 年12月7 日 112 年2 月8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08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12月22日  112 年3 月2 日  112 年4 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1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1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共4罪)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5日、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9月17日 110年9月14日、 111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1、34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1、34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1、34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2 月8 日 112 年2 月8 日 112 年2 月8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4 月19日  112 年4 月19日  112 年4 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1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18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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