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07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蔡佳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執更矩字第4294號所發指揮書有誤。指揮書中詐欺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為初犯並非累犯,應與109執更206、1569號指揮書數罪併罰,請重新定刑,且參受刑人犯案時年紀尚輕並無幫派等前科紀錄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受刑人因不諳刑法遭朋友拉攏而犯下多起同性質案件,受刑人已執行7年6月,請將原先所判決數罪併罰,重新定義,拆開判決,以受刑人最佳利益,定應執行刑少於17年2月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且於其主文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係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若檢察官否准或拒絕受刑人等前述指揮執行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資為救濟。而此種情形,因檢察官拒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致形式上欠缺前述定管轄之「諭知定應執行刑裁判主文之法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目的既在使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且對於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者,既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述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請求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完備其救濟程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即110年度執更字第4294號指揮書);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即109年度執更字第1569號指揮書);另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即109年度執更字第206號指揮書),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中,有上開刑事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案卷核閱無訛。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稱其110年執更字第4294號指揮書有誤,故向本院聲明異議云云。惟查,110年執更字第4294號指揮書係執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之刑,經核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則揆之前開說明,受刑人應向該院提出,始為適法,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另聲明異議意旨並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二、三所示之案件聲請定執行刑云云,惟揆諸前開說明,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管法院提出聲請,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而已,並無主動聲請之權。從而,本件受刑人未向該管檢察官請求,直接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顯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一:即110年度執更字第4294號指揮書
==========強制換頁==========附表二:即109年度執更字第1569號指揮書
==========強制換頁==========附表三:即109年度執更字第206號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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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105年6月13日 106年2月16日 106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86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9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198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0日 109年9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1198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8日 109年1月9日 (撤回上訴) 110年7月28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7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8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109執更814】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2日 105年5月12至14日 105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37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21日 108年7月23日 108年4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786號 確定日期 106年1月24日 108年10月17日 (撤回上訴) 108年11月6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78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至11日 105年4月12日 105年4月12至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0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75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0號(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未遂 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併科罰金8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4年3月19日 不詳時間至105年2月19日 104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834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727號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判決日期 105年2月23日 106年1月3日 107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2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確定日期 105年3月28日 106年2月2日 107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217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9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0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4年8月24至26日 104年8月27日 104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593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0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0日 104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1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7日 (撤回上訴) 108年10月17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14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4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