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得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得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得鑫(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被告,被告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14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8至10、12至14、1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5、7、11、15至1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陳稱無意見,附表犯罪時間是「109年11月25日至110年4月10日」,時間雖然僅四個多月,犯罪地點遍佈中投雲嘉南。被告在110年1月9日(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21號判決記載)、110年1月24日(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93號判決記載)二次失風被逮捕,既然被逮捕,本應警惕約束自己,卻又一犯再犯,未見反省,故定執行刑時不宜從輕。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其中也有侵入住宅竊盜,對被害人造成居家安寧的恐懼;也有踰越窗戶侵入建築物竊盜,對店家經營造成危害;也有毒品類犯罪,顯現被告已經生活秩序大亂,無法融入正常社會;又審酌其餘犯罪時間之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分別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37、384、4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8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罪分別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7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1年8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得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7月(2次)、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4日 109年11月25日 109年12月19日至 110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72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593號 110年度六簡字 第59號 110年度易字第 337、384、4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8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593號 110年度六簡字 第59號 110年度易字第 337、384、4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0日 (協商判決) 111年2月9日 110年12月13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5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4月、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2次)、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5日至 110年4月3日 110年1月9日 110年3月6日至 110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2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55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2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 337、384、407號 110年度易字 第521號 110年度簡字 第1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20日 110年9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 337、384、407號 110年度易字 第521號 110年度簡字 第1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10月22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5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0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48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3月、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2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23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366號 110年度易字 第366號 110年度簡字 第18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366號 110年度易字 第366號 110年度簡字 第18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111年3月3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74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營偵字第116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4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4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 第2489號 110年度易字 第2100號 110年度易字 第21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1年1月24日 111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 第2489號 110年度易字 第2100號 110年度易字 第21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1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7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1日 110年4月3日 110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8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67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236號 111年度簡字 第45號 111年度易字 第2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236號 111年度簡字 第45號 111年度易字 第2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8月9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11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37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