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2年9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10月3日112中分慧刑峙112聲2001字第09681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0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53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苗簡字 第628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2991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389號 判決日 期 110年8月24日 111年3月3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10年度苗簡字 第628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671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38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0月5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9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0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