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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真明陳淑芳廖慧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籃智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籃智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籃智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及受刑人回覆本院稱「沒意見」(見本院卷第205頁)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籃智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註1: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10/14」,應予更正。

受刑人籃智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註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916號等」

,應予更正。

受刑人籃智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犯罪日期  109.10.14至 109.10.15(註1)  109.10.15 109.10.22 109.10.16(2次) 109.10.20(8次) 109.10.27(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42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42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55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980號  判決日期 110.03.25 110.04.12 110.11.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55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29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110.05.13 110.1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5號 (編號1至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6號 (編號1至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8號 (編號1至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4.12(2次) 109.04.13(4次) 109.04.16(3次) 109.04.17(2次) 109.10.17 109.10.18(10次) 109.04.14至 109.04.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094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196號等(註2)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10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215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判決日期 111.01.13 110.10.27 111.11.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215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6.15 111.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社服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55號 (編號1至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5號 (編號1至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號 (編號1至6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04.17至 109.04.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522號    判決日期 112.08.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 5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社服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1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36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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