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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名曜鄭永玉林宜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韋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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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韋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韋亘(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符合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36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除1次持有手槍罪外,其餘各次均為詐欺罪),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雖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有意見:不合併,因還有另案」等詞,有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1頁)。然查,本件檢察官所聲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符合數罪併罰相關規定,且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無論受刑人之意願為何,檢察官本得依法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所列之例外情形,自不生須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之問題。況日後縱有其他案件判刑確定,若與本案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亦可再一併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容無影響受刑人權益可言。是受刑人此部分請求要無可採,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1年2月3次、1年3月2次、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1日至110年7月22日(5次) 110年7月29日 110年7月19日(8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7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216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5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1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9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1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21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24日  備註   1.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8號(彰檢111年執助字第871號) 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41號(彰檢111年執助字第999號) 1.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09號(彰檢111年執助字第1037號) 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9日(3次) 110年7月27日(4次) 110年3月某日至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2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0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6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6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6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63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備註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78號(彰檢111年執字第1056號) 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1.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0號 2.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1年3月3次、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1年3月2次、1年2月5次、1年1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3日(5次)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26日(8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5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9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5月19日 112年6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2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7月25日  備註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15號(彰檢112年執助字第1106號) 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21號(彰檢112年執助字第730號) 1.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5號(彰檢112年執助字第822號) 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39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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