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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4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抗告人
聲明異議人
鍾萬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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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執行(112年9月4日中檢介維112執聲他3254字第1129100693號函)聲明異議,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鍾萬環(下稱抗告人)認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於聲請案件定刑時,有義務注意案件有利之組合,若檢察官能等全部案件判決確定後,詳加審視案件之關係明確告知,依一般人理性判斷,定會擇以對己有利之案件組合,而聲請(請求)定應執行刑。本案檢察官於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定刑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所示之罪已繫屬審理,檢察官應等全部案件判決確定後,詳加檢視抗告人所涉之各罪,進而聲請定刑,方符合刑法第50條之立法意旨。而本案檢察官未經告知或給予抗告人有擇定案件組合之陳述機會,逕以最先裁判確定日為基準,提出抗告人定刑之案件,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本案檢察官採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以上開A、B裁定之組合分別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刑期合計26年8月(總和下限為16年),已逼近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上限30年之嚴苛。惟抗告人認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民國97年7月至10月,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7月8日;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日99年4、5月,首先判決確定日為99年9月27日,本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5年10月,下限為8年。倘以A裁定附表編號1、2定刑結果接續執行A裁定附表編號3、4與B裁定附表各罪定刑結果,其合計刑期之總合上限26年10月(聲請人誤為30年6月),下限為8年10月(聲請人誤為8年3月),雖檢察官所採之定刑方式未逾抗告人主張之定刑總和上限,然總和之下限卻相差7年2月,是以檢察官所採之A、B裁定之組合,就刑度下限部分顯不利於抗告人,在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而造成對抗告人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悖於恤刑目的。抗告人既有可能受更低之執行刑,自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足評價,以合乎罪責相當。原裁定不符現代刑事政策理念,未兼顧111年台抗字第1268號裁判意旨,並強調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認抗告人聲明異議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有疑議及誤認。抗告人參酌相關有利之案件,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以免因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應合計刑期致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而實務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原則上雖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犯罪在此之前者皆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不僅同受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拘束,且有禁止雙重危險暨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等數罪,經本院以A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B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嗣檢察官就確定之A、B裁定各定之執行刑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6年8月。抗告人於112年8月2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裁定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9月4日中檢介維112執聲他3254字第1129100693號函覆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抗告人不服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復遭駁回等情,有卷附上開函文、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查抗告人所犯A、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既係以數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即有實質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自不得再行爭執,則本案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A、B裁定所定執行之刑,經核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又A、B裁定後,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無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且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亦不得依憑抗告人之主張而再行任意拆解割裂、重新搭配組合。是本件抗告人主張請求檢察官將A裁定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予以否准,並無違誤或不當。

㈡抗告人抗告意旨雖以A、B裁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6年8月(總合下限16年),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適用,而認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3、4與B裁定附表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然查:

⒈抗告人所犯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1之首先判決確定日即98年1月12日之後,本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顯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本無從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是受刑人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抗告人所犯如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既已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且無應另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形(詳前述理由欄四、㈠),自不得再將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單獨抽出,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而再與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⒉本件A裁定、B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均已經給予相當寬減刑度之恤刑利益,其中A裁定附表所示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37年2月,併考量A裁定附表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裁量定應執行刑應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上限有期徒刑13年(1年+12年=13年)之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4年4月之利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宣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9年,考量B裁定附表編號2至1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上限為有期徒刑14年(1年+13年=14年)之範圍內,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95年2月之利益);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A、B裁定所各酌定之應執行刑,已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在內部界限之範圍內,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而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且無對抗告人更不利之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情事。

⒊B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雖在A裁定附表編號3、4各罪之定刑基準日(99年7月8日)之前,惟若與A裁定附表編號3、4之罪合併定刑,其定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25年10月(A裁定附表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加計B裁定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接續於A裁定附表編號1、2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後執行,兩者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6年10月,較之原來依法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6年8月,並非必然更有利。且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縱如抗告人所述之方式改組搭配定刑,參以A裁定附表編號3、4以及B裁定前於定刑時即已獲有大幅度減少刑期之利益,則法院將來裁定時自當列入參酌,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是否必然有利於抗告人,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否則只要是多數定應執行裁定,予以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組合,恆有可能得出較低之定刑下限,如僅以此為由,率予准許重新定應執行刑,顯有害於法的安定性,自非的論。且參酌A、B裁定接續執行共計有期徒刑26年8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尚有一定差距,難認有前揭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謂:「…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之情形。是客觀上觀察抗告人並沒有因上開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自難以抗告人主觀臆測拆解之組合定刑較為有利,而認A、B裁定之組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當無許抗告人事後任擇其中數罪,合併重定其應執行刑。

⒋又抗告人曾多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經原審法院於91年5月7日以91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於91年10月28日以91年度聲字第355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94年8月11日以94年度聲字第30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可認抗告人在A、B裁定所示犯罪之前,即曾有多次犯罪為法院處刑之紀錄,亦曾多次因數罪併罰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足見抗告人對於數罪併罰應另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及要件,並非全然無所知悉。而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於98年1月12日即已確定,抗告人自應明白該案既已經判決確定,如其後再有其他犯罪,即不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是要接續執行。又查A裁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時間集中在97年7月11日至00年00月0日間;B裁定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等罪,犯罪時間則集中在99年4月7日至00年0月00日間,二者相距長達1年6月餘,已可認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與B裁定附表所示之罪,二者明顯非於密接時間內犯罪,犯罪時間已有相當之間隔,彼此並無關聯,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不高。況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於99年7月8日即已判決確定,檢察官於同年9月8日即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於99年8月9日始檢察官起訴而繫屬原審法院,編號2至16所示各罪則是99年9月14日始檢察官起訴而繫屬原審法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查;可認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B裁定所示各罪除編號1甫起訴外,其餘各罪根本尚未起訴,檢察官事實上亦無從考量是否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另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第一審法院於99年1月12日終結;上訴後本院則於99年4月22日終結,再經上訴最高法院則是於99年7月8日終結;而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在在99年4月7日至同年5月24日之間,尤其於短短不到2個月之期間為多達15次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可認抗告人是一邊因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接受法院審判,且應知其已有另案判決確定(即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如再犯他罪即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卻在前案審理期間仍在外繼續從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足見其無視禁毒政策,明知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竟恣意販賣毒品與他人施用,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於此情形,如謂仍可就已分別確定之A、B裁定,再予以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組合,無異鼓勵犯罪而非恤刑。

⒌本件A、B裁定既均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二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當初定應執行刑時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自無許由抗告人以主觀臆想有利、不利之結論,任擇A、B裁定所示各罪排列組合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㈢至於抗告意旨以檢察官應等全部案件判決確定後,詳加檢視抗告人所涉之各罪,進而聲請定刑。且檢察官未經告知或給予抗告人有擇定案件組合之陳述機會,逕以最先裁判確定日為基準,提出抗告人定刑之案件,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條訴訟照料義務及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規定等情。惟法院裁判時應依裁判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為準,縱事後法律修正,有利於行為人,亦不得謂該原確定之裁判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本件為A、B裁定時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尚未修正,無從適用該等規定,告知或給予抗告人擇定案件組合或陳述意見之機會,更遑論A、B裁定於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修正前早已確定。況如前述,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B裁定所示各罪除編號1甫起訴外,其餘各罪根本尚未起訴,檢察官事實上亦無從考量是否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抗告意旨以A、B裁定確定後多年始俢正之未來法律及不確定事實,主張應等待其所謂全部裁判確定後再為定刑之裁定及告知或給予擇定案件組合之陳述機會,實無可採。另各聲明異議案件與本案間之案情本有不同,自難比附援引。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相關事證,認A、B裁定各係以其附表所示各罪之首先確定之案件為基準日,分別就各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確定在案,法院本應受該等裁定拘束,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指揮接續執行,本屬合法有據。此外,抗告人所犯A、B裁定之附表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抗告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A、B裁定附表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再與其他已定刑確定之案件,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詳前述)。從而,檢察官認本院A裁定已於99年9月27日裁定確定,抗告人就本院A裁定請求更定執行刑,於法無據,礙難准許而予以否准,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原裁定明白說理於不顧,或重執其個人主觀意見而為指摘,俱難憑以認定原裁定為違法或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A裁定(本院99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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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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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4次) 犯罪日期  97.10.13. 97.10.13. 97.08.24.–97.10.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 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91、593號  判決日期 97.12.23. 97.12.23. 99.04.22. 確定判決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7年度訴字第4754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01.12. 98.01.12. 99.07.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20號 (編號1-2定為有期徒刑1年) 【已執畢】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42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12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97.07.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91、593號    判決日期 99.04.22.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7.0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642號(編號3-4定為有期徒刑12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5月24日 99年4月13日 99年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19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86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9月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286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9月27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51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13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14日 99年4月20日 99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13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7日 99年4月10日 99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13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99年5月17日 99年5月22日 99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13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11日 99年4月17日 99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13年)
受刑人鍾萬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6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9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6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20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7號 (編號2至16罪已定刑為13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4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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