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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蘇品樺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君揚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君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君揚(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6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嗣受刑人出具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到院(見本院卷第121頁)。故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等一切情狀,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受刑人張君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強制換頁==========受刑人張君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30日至 110年12月3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8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43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6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 42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968號 112年度訴字第75 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 42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968號 112年度訴字第75 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5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07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87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6日至 111年9月18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27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89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54 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389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7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5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14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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