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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繹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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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繹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又犯如附表編號3、4、7所示各罪併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繹閔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5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6至7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13年1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及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復經受刑人表示照開庭筆錄所述,因家裡狀況請求從輕量刑,給予受刑人1個機會改過,早日返鄉照顧家人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殺人未遂及強盜等,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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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王繹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 併科50000元 犯罪日期  108.12.09. 109.10.22.~109.11.08. 109年8月中旬~109.08.26.查獲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54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07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11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判決日期 109.12.16. 110.10.26. 110.06.2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11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79號 112年度台非字第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20. 110.11.23. 110.07.15. (一審判決確定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35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13號 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3509號(原110執13790)   編號1至4,臺中高分院111聲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臺中地檢111執更1914)。編號3.4.6.,臺中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罰金6萬元。
附表:受刑人王繹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2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4月間某日至109.08.26.查獲 106.04.14. 109.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30號等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30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3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判決日期 110.06.22. 111.04.19. 110.06.22.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非字第71號 106年度訴字第38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15. (一審判決確定日) 111.08.26. 110.07.15. (一審判決確定日)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3509號(原110執13790)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94號(臺中地檢111執助2757)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8號   編號1至4,臺中高分院111聲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臺中地檢111執更1914)。編號3.4.6.,臺中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罰金6萬元。
附表:受刑人王繹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2月 併科30000元   犯罪日期  106.04.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8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等    判決日期 112.02.2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8.0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5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23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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