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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智雄陳鈴香游秀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房昆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房昆成(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經原審裁定後須接續執行刑為30年10月,雖已有所減少,然而也超過30年之上限,無異於與初始相同。抗告人原係以最早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8號附表編號1為異動後剩餘編號2至11(原裁定為30年)與99年度聲字第3565號(原裁定為8年6月)另為定應執行刑,即本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40號,然而原審裁定既已有所知悉,此裁定係以最初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8號異動後始可與99年度聲字第3565號裁定併與定刑,然而卻未併與考量審酌剩餘99年度聲字第3498號剩餘附表編號1即97年度訴字第2590號刑期,實有未週之處。再者既已有所更動,亦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無違外部之界限(同為30年),卻未為考量抗告人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抗告人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抗告人現年已屆46歲,縱算有假釋制度可以調和,然則縱有此調和制度卻也淪為抽象未知之數,又者若為再須尚待15年屆假釋要件資格,抗告人也已61歲,還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免淪為社會之負擔,乞請法官審酌。又抗告人是為累犯,若以現刑期計算之,30年加10個月為30年10月,尚須執行約為20年6月(累犯假釋要件計算)才符合資格,然則依刑法第79條之1來看,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40年,而接續執行逾20年者即得許假釋,原審裁定似已違反比例原則。再者,抗告人所犯為毒品相關法益和財產相關法益,未犯其他種之法益,相對而言應尚屬單純,且時間介於民國97年間至98年間也當應尚屬密接,對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內容,該案之抗告人所犯為毒品、財產、槍砲、偽造文書等相關法益,原裁定為接續執行共計50年6月,後經重為裁定後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較諸抗告人為輕,且該裁定之抗告人犯罪期間介於108年間至110年間也遠較抗告人犯罪期間為長,卻擇定較抗告人為輕之刑期,原審裁定屬有過苛之處,乞請法官明鑒。抗告人在原審裁定前有表示意見,表明生活情況、母親年邁又有身心障礙、姊姊亦患有重大疾病,抗告人只望今生還有時間、機會,盡盡孝道,彌補此生錯誤此非抗告人所為之藉口理由,蓋因服刑以來,同學受刑人太多親人離世,抗告人怕了,真的怕了,怕來不及,沒機會盡身為人子的責任,乞求法官賜與從新從輕之機會,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更為裁定,抗告人定當重新做人,克盡孝道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8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雖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11、13至15、17、18、20至2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5至10、12、16、19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檢察官應抗告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抗告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從而,原審法院就上開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裁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係衡酌抗告人於原審法院裁定前回覆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所提出之資料,有原審法院113年9月16日中院平刑哲113聲字第3040號函、抗告人113年9月5日陳情狀及所附身心障礙證明、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原審法院陳述意見表所附113年9月27日陳情暨陳述意見狀、113年10月8日補提陳情理由狀、114年2月14日陳情暨詢問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9、103至111、117至127、133至135、153至155頁),並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200年9月以下,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考量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8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9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編號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3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編號1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17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21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及編號22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57年4月,已屬大幅減輕抗告人之刑期,而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未違反內部性界限而有何明顯過重致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

㈡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內部界限之意義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是原裁定法院已具體審酌抗告人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既無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復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準此,抗告人泛稱原裁定違反內部界限之意義及刑罰公平性云云,自委無可憑。至於抗告意旨所引他案所定應執行刑之例,係法官審酌個案情形之結果,因各案犯罪情節不同,法院所為之刑罰量定自屬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而請求給予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亦無足採。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房昆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097/01/29 97/01/15 97/08/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073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2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3號  判決 日期 098/08/12 098/08/12 098/08/12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2號(協商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322號(協商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323號(協商判決)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8/08/18 098/08/18 098/09/01
編號  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①販賣第一級毒品 ②轉讓第一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15年4月(10次)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7/08/16 ①96年11月11日至96年12月間某日 ②97/01/29 97/10/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5073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5391號等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4606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3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4號 99年度訴字第780號  判決 日期 098/08/12 098/12/29 099/05/26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23號(協商判決) 99年度台上字第2104號 99年度訴字第78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8/09/01 099/04/08 099/06/14
編號  7 8 9 罪名  強盜 強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①有期徒刑8年 ②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97/10/28 ①97/10/25 ②97/10/25 097/11/29凌晨4時前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4606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2394號等 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1750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780號 99年度訴字第638號 98年度易字第2868號(宣示判決筆錄)  判決 日期 099/05/26 099/06/11 098/10/07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780號 99年度訴字第638號 98年度易字第2868號(宣示判決筆錄)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9/06/14 099/07/12 098/10/07
編號  10 11 12 罪名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10月(2次) 犯罪日期  ①098/06/28 ②098/06/28 ①98/04/27 ②98/05/05上午9時30分許前某時 ①98/05/01夜間8時至翌日即同年月2日上午7時間之某時 ②98年5月27日夜間8時許至同年月31日凌晨6時50分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382號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009號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9554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319號 98年度易字第2600號 98年度易字第2758號  判決 日期 098/11/02 098/10/12 098/11/12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3319號 98年度易字第2600號 98年度易字第2758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8/11/30 098/11/02 098/12/14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①、②竊盜 ①、④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3次) ①有期徒刑3月(2次) ②有期徒刑4月(2次) ③有期徒刑5月 ②有期徒刑6月(2次) 犯罪日期  98/05/16 ①98/04/05 ②98/05/24 ③98/06/14 ①98/01/26、98/02/08 ②98/01/13、98/02/27 ③98/02/08 ④98/01/09、98/01/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4719號 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6614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43號等  法 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520號 98年度易字第3340號 99年度訴字第258號  判決 日期 098/12/30 099/02/10 099/04/08  法院 基隆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520號 98年度易字第3340號 99年度訴字第258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9/02/01 099/03/18 099/05/10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3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①98/01/26 ②98/01/13 ③98/02/27 98/05/07 97/1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943號等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7103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835號等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58號 99年度簡字第335號 99年度訴字第257號  判決 日期 099/04/08 099/05/31 099/06/28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58號 99年度簡字第335號 99年度訴字第257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9/05/10 099/06/25 099/07/26
編號  19 20 21 罪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6月(12次) ②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7/12/01 ①98/03/05、98/05/01、98/05/05上午7時30分許前某時、98/05/09、98/05/13、98/05/24晚間9時前某時、98/05/31晚間7時許前某時、98/06/07上午10時許前某時、98/06/09、98/06/12、98/06/26上午6時30分許前某時、98/06/26晚間10時許前某時 ②98/06/29 98/06/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0835號等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1753號等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5655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57號 99年度上易字第771號 99年度易字第1983號  判決 日期 099/06/28 99/07/13 099/07/16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57號 99年度上易字第771號 99年度易字第1983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9/07/26 99/07/13 099/08/23
編號  22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8/06/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780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240號    判決 日期 099/07/29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224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099/08/23   備註  1.聲請書附表編號9「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編號11「犯罪日期」、編號12「犯罪日期」、編號20「犯罪日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2.裁判未經宣示者,法院應將裁判送達於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等應受送達人,並應於訴訟當事人最先收受送達即開始對外表示時發生效力,是編號1、2之協商判決應自當事人最先收受送達即98年8月18日,即告確定,爰就編號1、2「判決確定日期」更正如本裁定所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0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