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1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陳振祐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1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原審函知抗告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抗告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原審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2千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所犯各罪均坦承不諱,對於犯錯深感悔悟。抗告人所犯各罪除編號9所示之販賣毒品罪外,其餘各罪均屬同一罪行,請法院考量內部界限,量處有利抗告人之應執行刑。又抗告人僅國中畢業,欠缺對於社會險惡之認知,因相依為命的祖母罹患癌症,為減緩家計負擔而誤入歧途。為此提起抗告,懇請撤銷原裁定,從輕酌定執行刑,給予抗告人重新做人之機會,早日返鄉照顧祖母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以上(即附表編號9、⑴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各刑合併之刑期總和(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部分宣告刑最多額8千元以上,合併金額38萬3千元以下,定其應執行罰金20萬2千元,顯均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3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8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9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加計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刑期,總和逾有期徒刑30年,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亦未違反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並給予抗告人相當之刑罰折扣。原裁定已敘明係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併參抗告人表示之意見,經綜合考量而量定前開執行刑,所定之執行刑要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參酌前揭所述,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要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㈡抗告意旨雖執前詞置辯,請求酌定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惟觀諸卷附各該判決書所載,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加重詐欺案件,係擔任詐欺集團內收水、車手頭,間或收取人頭帳戶或測試提款卡之分工,且犯罪次數將近百次,對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之危害程度難謂輕微。原審既經斟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型態、罪質、犯罪時地之密接程度、犯罪動機等犯罪情節,併其罪數等項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顯係依個案具體情節,就抗告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執行刑之量定,所定執行刑合於內、外部性界限,已為相當程度之寬減,要無顯然過苛、濫用裁量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另抗告人之犯後態度、家庭狀況等情狀,乃其所犯各該案件於裁判時所應考量之事項,並非定執行刑所須審酌因素。是抗告人徒憑己意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過重,當無可採。從而,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犯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⑴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⑵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5罪) ⑶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12罪) ⑷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6罪) ⑸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20罪) 有期徒刑1年(共4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7日 111年2月14日至111年6月18日 111年2月17日至111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35號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168號、112年度偵字第9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4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70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 第4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10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4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70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 第4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9月22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⑵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⑶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6罪) ⑷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5日至111年6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16日至111年6月17日) 111年2月16日至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44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9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8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2月19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44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9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8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⑴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⑵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 ⑴有期徒刑2年(共2罪)、1年10月(共5罪) ⑵有期徒刑1年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3日 111年6月17日 112年2月15日至112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111年度偵字第1105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32號、第28433號、第28434號、第492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84號、第15685號、第17895號、第18123號、113年度偵字第16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6月27日 113年7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40號 112年度訴字 第6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46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24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