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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簡源希林美玲楊文廣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昌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昌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昌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6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內、外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院判斷: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7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至14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㈡又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判決確定,此有相關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關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刑,經受刑人於卷內所示意見書稱犯罪類型大致相同、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13至14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9次因持有槍械、子彈及槍枝零件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4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時間間隔(108年底至111年6月間)、侵害法益類型重疊(持有槍枝、子彈等罪侵害社會安全法益,吸食及持有毒品則屬侵害國人身體健康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衡酌附表所示等罪之刑(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應執行併科罰金24萬元),合計為有期徒刑15年2月及應執行併科罰金30萬元,則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上限之拘束。本院綜合判斷上情,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第7款、第53條及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3萬元 ①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 ②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7至8月間某日 ①109年8月14日上午4時許前某時 ②108年底至109年初之間某日 ①111年3月2日 ②111年2月27日或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91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91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54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1547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031號  判決 日 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5020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5020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031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月4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執更184(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併科罰金24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16萬元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民國110年7、8月間某日 ①111年5月19日 ②111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間某日 111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94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305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759號 111年度訴字 第1948號 111年度訴字 第1948號  判決 日 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759號 111年度訴字 第1948號 111年度訴字 第1948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執更184(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併科罰金24萬元)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12萬元 ②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5萬元 ③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6萬元 有期徒刑2年 併科罰金6萬元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11月間 ②109年11月間 ③110年3月底、4月初某日 111年4月20日至6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527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05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948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852號   判決 日 期 112年6月13日 113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948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1412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2年7月18日 114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執更184(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併科罰金24萬元) 臺中地檢114執7058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93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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