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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7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陳葳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唐英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114年度聲字第8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按最高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意旨、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更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法之不法性之法理,並援引蘇俊雄大法官就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問題之見解,併列舉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北地院等各法院定刑案件,指摘原裁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云云,提起抗告,其餘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末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數罪,分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原審法院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7月以上,及各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80年2月,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之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且亦未逾越有期徒刑25年1月(即附表編號1至21之罪前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附表編號26之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28至32之罪前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附表編號33之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加上附表編號22至25、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6月、1年2月(3罪)、1年4月、1年3月、1年2月、1年3月,合計為有期徒刑25年1月),足認數次定刑減刑之幅度尚屬寬厚,縱不符抗告人之期待,然依上說明,仍合於法律規定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原審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從形式上觀察,要屬原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依上開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經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係妨害自由外,其餘均係竊盜、詐欺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詐欺罪,均屬故意犯罪;而其中附表編號2至21、23至33所犯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犯罪期間為民國109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28日間,陸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及社會治安之情狀非輕,兼衡附表編號1至21之罪前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3年6月之利益;附表編號26之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年4月之利益、附表編號28至32之罪前曾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6年9月之利益;附表編號33之罪前曾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之利益,而原審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於扣除抗告人上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致減少之有期徒刑合計54年7月之利益外,抗告人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0年7月之利益;亦即原審就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使抗告人總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65年2月之利益。核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侵害法益之程度,並考量犯罪時間間隔、刑罰邊際效應之影響、抗告人就整體事件之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其以書狀表示之意見等情,分別斟酌,合併予以適度減少總刑期,且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損及抗告人權益,而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顯已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相當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抗告意旨所指摘之定刑不當等疏失,難認原審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

㈢至抗告人以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另有大幅度折減情形,而請求法院更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云云,然不同被告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均有不同,且每一案件之犯罪情節亦屬有別,法院就併合處罰之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係依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狀,衡酌其罪數、各罪之刑度、型態及相互間之關聯性,本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定之,不同個案具體情節不一,難以比附援引,自無從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當之判斷基準,抗告意旨此部分指摘,難認有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指摘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8/12/20 109/11/28 109/11/28(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00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60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10/21 110/10/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 第60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28 111/01/06 111/01/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26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9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9/11/28(2次) 109/12/10(4次) 109/12/10(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9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723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49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判決日期 110/10/21 110/09/27 110/10/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96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49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06 111/02/23 110/12/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0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2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12/10 109/12/10 109/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4號  判決日期 110/10/29 110/10/29 110/11/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3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2/14 110/12/14 111/02/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57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2/05 109/11/17(5次) 109/1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8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6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6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809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3號  判決日期 111/02/09 111/02/11 111/0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809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14 111/03/08 111/03/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7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767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2/12 109/12/12(2次) 109/12/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6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6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7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號  判決日期 111/02/23 111/02/24 111/02/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 第7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29 111/04/06 111/04/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48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12/05 109/11/30(3次) 109/11/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0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5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5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金上訴字 第1919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29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29號  判決日期 111/03/01 111/03/22 111/03/22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金上訴字 第1919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29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30 111/05/04 111/05/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59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9/11/24-109/11/26 109/11/26 109/12/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5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9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35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35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8、1117號  判決日期 111/04/19 111/04/19 111/05/1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35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335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8、11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5/20 111/05/20 111/06/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6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28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588號   編號1至2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強制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2/28 109/12/04(2次) 109/12/12-109/12/13 109/11/29 109/12/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0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62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2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5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781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2號等  判決日期 111/05/12 112/05/31 112/08/1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781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32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6/08 112/06/26 112/09/14(聲請書誤載為112/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1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5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29號
編號  25 26 27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1/27 109/11/24 109/12/02(2次) 109/11/29 109/11/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4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6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36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35號  判決日期 112/09/19 112/12/12 113/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10/18 113/01/09 113/03/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06號
編號  28 29 30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11/22 109/12/12 109/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049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89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4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4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760號 111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1/04/27 111/07/15 111/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4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760號 111年度訴字第48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6/01 111/08/18 111/11/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6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02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3號   編號28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31 32 33 罪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聲請書誤載為3罪) 犯罪日期  109/12/5-109/12/09 109/11/29-109/12/14 109/11/24(2次)(聲請書誤載為109/11/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2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3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金訴字第2635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03/21 113/02/27(聲請書誤載為113/02/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9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5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金訴字第26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03/02 112/04/26 113/03/26(聲請書誤載為113/03/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7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28至3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7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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