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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9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簡源希楊文廣楊陵萍

抗告人
聲明異議人
王正吉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更定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檢介振113執聲他2729字第1139073998號函)聲明異議,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王正吉(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該裁定所定刑期過長,與無期徒刑無異,不符罪刑相當,客觀上已屬過度不利評價,造成對抗告人責罰顯不相當過苛情形,有重新定刑之必要;又受刑人於簽署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時,尚有案件未判決確定,且檢察官未告知有利或不利之內容,僅有同意或不同意之選項,在資訊不對等之文書作業下,使受刑人誤以為簽署同意合併,較為有利,致使日後再行定應執行刑時,無法選擇較為有利之方式,難認檢察官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已兼顧注意有利或不利受刑人之一切情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所定客觀性義務之違反。因而請求一次合併附表所示各罪,從新更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否准、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而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0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1共33罪重新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然查附表所示33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亦無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刑基礎已經變動情形,有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原審法院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較重於部分犯罪(編號1至10、19至21、11至17、18)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7年8月、4月)加計後之總和33年,且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不得逾30年之限制,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度恤刑,所定有期徒刑27年,既未逾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或過度評價情事,核屬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尚難逕認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抗告人聲明異議,請求檢察官就原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重新聲請定刑,實係爭執原確定裁定違法、不當,顯非就檢察官刑之指揮執行有違法或不當,致其蒙受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為主張,聲明異議所請重新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認抗告人所執主張尚非可取,檢察官函覆否准之指揮執行無違法或不當,而駁回其聲明異議。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四、至抗告意旨另指其誤以為同意合併較為有利,而簽署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致其日後無法選擇較有利之方式定應執行刑云云,然該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均係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而為裁定,皆係受刑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復均已為相當之恤刑,受刑人自不得事後以資訊不足、思慮不周為由,任意推翻其所為之選擇。

五、從而,抗告人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難認於法有據,是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尚難認此部分之執行指揮有何違誤或不當。抗告意旨所指各節,或係置原裁定明白說理於不顧,或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再事爭執而為指摘,俱難憑以認定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6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日 102年5月1日 102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1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1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17日 102年10月17日 102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1日 103年3月19日 102年12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日 102年8月31日 102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21日 102年11月27日 102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4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中旬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9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3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4月8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4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共6罪)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8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9日、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27日、102年5月5日(2次)、102年5月6日 102年4月29日 102年3月15日、10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3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1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38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7日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49號(編號11至1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2罪) 有期徒刑15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9日 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7日 102年4月20日、10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49號(編號11至1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9日 102年4月6日 10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  判決日期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103年9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49號(編號11至17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550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5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底某日 102年8月23日、102年8月24日、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31日、102年9月2日 102年8月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4年1月9日 104年1月9日 104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615號(編號1至10、19至2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9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