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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2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政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分檢錦仁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89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所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與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2(誤載編號4)之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為鈞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請求向鈞院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就受刑人之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4年9月2日中分檢錦仁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8942號函,否准受刑人所請。受刑人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具狀向鈞院聲明異議。

㈡原檢察官所採之定刑組合,有部分宣告刑屬本即得併合處罰之數罪,如拆分重組可能得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之併罰刑度,故本案構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而應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得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

㈢查,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以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刑7年,受刑人不服,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駁回確定;受刑人另犯之毒品防制條例等案,則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3號刑事裁定(以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4年確定在案,A、B裁定合計接續執行11年。

㈣A裁定附表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1月11日(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判決),而B裁定附表編號2(誤載編號4)之罪犯罪日期為110年1月8日,本符合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㈤採此方式定應執行刑,總和下限則為4年9月(以A裁定附表諸罪及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為一定刑組合,各刑之最長期即A裁定附表編號6之罪,宣告刑3年11月;以B裁定附表編號1、3、4之罪為另一定刑組合,其中最長刑為B裁定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10月);相較之下,原A、B裁定之定刑組合,總和下限則為下限為6年9月(A裁定附表諸罪各刑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6之罪,宣告刑3年11月;B裁定附表諸罪各刑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刑2年10月)。兩種定刑組合之總合下限相差2年。A裁定附表有多件販賣毒品罪,而B裁定僅附表編號2之罪為販賣毒品罪,其餘皆僅施用或持有毒品罪,B裁定附表編號2之罪的罪質顯然與A裁定附表中之罪較為接近。於定應執行刑,在非侵害他人身體、自由之法益之罪,如罪質較類似,經實質考量有無過度評價、比例原則、刑罰邊際效應等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循之原理原則後,基於恤刑原則應可能受到更低之執行刑,以合於罪責相當,避免過度評價。從而本案應屬於曾經分別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中,有部分宣告刑屬本即得併合處罰之數罪,如拆分重組可能得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之併罰刑度之情形。

㈥綜上,原A、B裁定之定刑組合因構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而應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得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此,受刑人爰狀請鈞署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A、B裁定所示等罪,不合數罪併罰要件,應接續執行。緣受刑人認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因犯罪時間在110年1月8日,與A裁定附表所示最早確定日期110年1月11日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重定應執行之刑,經該署以中分檢錦仁114執聲他223字第1149018942號函復「未符法律規定,所請礙難辦理。」等情,而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後,受刑人因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聲明異議。然B裁定附表所示犯罪,除編號2外,均係在A裁定附表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編號1所示110年1月11日後所犯。且A、B裁定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是各該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

㈢又A裁定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合併刑期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473月(即122年9月),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7年3月,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已給予相當高度之優惠恤刑;B裁定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刑期之總和為有期徒刑53月(即4年5月),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4年3月,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亦給予相當之恤刑。且A、B裁定合計應接續執行之刑期為11年,並未逾越如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所定30年刑期之上限,難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亦無極重要之公共利益需維護,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

㈣此外,受刑人前於本院為A裁定後,曾以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漏未聲請,A裁定未對受刑人所犯全部案件總檢視即為裁定有誤為由,就本院A裁定提起抗告,然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148號裁定駁回,有該最高法院裁定在卷可參,受刑人於A、B裁定均確定後,更請求檢察官聲請將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抽離,與A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刑,依上說明,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受刑人仍執前詞提起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A裁定附表:

A裁定附表:

A裁定附表:

A裁定附表:

B裁定附表:

B裁定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許家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7月26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8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 110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50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9月(22罪) 有期徒刑3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8日 109年1月29日~109年7月12日 109年1月30日、 108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30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1年3月,已執畢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5罪)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1日 108年12月12日~109年3月10日 109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03、141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8號     編號5至10定應執行刑6年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0年1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9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18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12月2日 備註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1586號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編號  3 4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3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北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110年度偵字第3763、1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9月11日 111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1年9月1日 備註  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各編號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4號) 北檢111年度執字第678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42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