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王何素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原告
- 辛○○
- 原告
- 壬○○ 住南
- 原告
- 癸○○ 住彰
- 原告
- 子○ 住彰
- 原告
- 丑○○ 住台
- 原告
- 寅○○ 住彰
- 原告
- 卯○○ 住台
- 原告
- 午○○ 住台
- 原告
- 未○○ 住
- 原告
- 申○○ 住台
- 原告
- 酉○○ 住彰
- 原告
- 戌○○ 住台
- 原告
- 亥○○ 住彰
- 原告
- 天○○ 住台
- 原告
- 地○○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七號二樓
- 原告
- 林幸宜 住南
- 原告
- 宇○○ 住彰
- 原告
- 宙○○ 住台
- 原告
- 玄○○ 住台
- 原告
- B○○ 住彰
- 原告
- 邱 華 住台
- 原告
- D○○ 住台北市○○路一八八號二樓
- 原告
- G○○ 住台
- 原告
- 康富雄 住台
- 原告
- J○○ 住桃
- 原告
- K○○ 住台
- 原告
- 徐健成 住台
- 原告
- L○○ 住台
- 原告
- M○○ 住南
- 原告
- N○○ 住南
- 原告
- O○○ 住台
- 原告
- P○○ 住台
- 原告
- R○○ 住台
- 原告
- T○○ 住台北市○○區○○路一一八巷三十號三樓
- 原告
- U○○ 住台
- 原告
- V○○ 住彰
- 原告
- W○○ 住彰
- 原告
- X○○ 住桃
- 原告
- Y○○ 住台北縣林口鄉○○村○○○街四九號
- 原告
- Z○○ 住彰
- 原告
- a○○ 住台北市○○路○段五號3C24
- 原告
- b○○ 住台
- 原告
- c○○ 住南
- 原告
- d○○ 住台
- 原告
- e○○ 住南
- 原告
- f○○ 住台
- 原告
- g○○ 住台
- 原告
- h○○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七巷三八號四樓
- 原告
- i○○ 住南
- 原告
- j○○ 住台北市○○○○路八五巷四號七樓
- 原告
- 馮咪銓 住台
- 原告
- k○○ 住苗
- 原告
- 甲○○ 住台
- 原告
- l○○ 住台
- 原告
- m○○ 住南
- 原告
- n○○ 住台北市○○路一一四巷五號
- 原告
- 黃○○○ 住台
- 原告
- o○○ 住南
- 原告
- p○○ 住彰
- 原告
- q○○ 住台
- 原告
- r○○○ 住台
- 原告
- s○○ 住台
- 原告
- t○○ 住彰
- 原告
- u○○ 住高
- 原告
- v○○ 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十五巷十一號四樓
- 原告
- w○○ 住台北市○○區○○街六之一號八樓
- 原告
- x○○ 住彰
- 原告
- y○○ 住台北市○○路一八八號二樓
- 原告
- 甲甲○○ 住台
- 原告
- 甲乙○ 住台
- 原告
- 甲丁○ 住台
- 原告
- 甲戊○○ 住台
- 原告
- 甲庚○ 住南
- 原告
- 甲辛○ 住彰
- 原告
- 甲壬○ 住彰
- 原告
- 甲癸○ 住台
- 原告
- 甲子○ 住台
- 原告
- 甲丑○ 住南
- 原告
- 甲未○○ 住台
- 原告
- 甲寅○ 住台
- 原告
- 甲卯○ 住台
- 原告
- 甲辰○ 住台
- 原告
- 甲巳○ 住台
- 原告
- 甲午○ 住台
- 原告
- 甲申○ 住南
- 原告
- 甲酉○ 住台
- 原告
- 甲戌○ 住南
- 原告
- 甲亥○ 住彰
- 原告
- 甲己○ 住台
- 被告
- Q○○ 住台
- 被告
- F○○ 住台
- 被告
- 彰化銀行 設台中市○○路○段三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S○○ 住台
- 辰○○ 住台北市○○區○○街一七○巷七弄四十三號四樓
- 巳○○ 住台北市○○區○○路三二五巷十九弄三四號
- A○○ 住台北市南港區○○○路○段十二巷五七弄三八號三樓
- E○○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八十巷六弄廿六號四樓
- H○○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七一巷九弄一五號四樓
- z○○ 住台北市○○○○街一五○巷廿六號二樓之一
- 甲丙○ 住台北市○○區○○路四二六巷十二弄九號四樓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九十年上訴字第二三八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
(一)乙○○新臺幣壹仟零佰肆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丙○○○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丁○○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戊○○新臺幣玖佰捌拾玖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己○○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貳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庚○○新臺幣捌佰零拾肆萬零仟柒佰叁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辛○○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壬○○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癸○○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肆萬零仟陸佰叁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子○新臺幣壹仟零佰伍拾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丑○○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萬零仟零佰伍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寅○○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伍仟零佰叁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三)卯○○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四)辰○○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玖仟叁佰零拾壹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五)巳○○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零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六)午○○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七)未○○新臺幣陸佰玖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八)申○○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九)酉○○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十)戌○○新臺幣肆佰貳拾叁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一)亥○○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二)天○○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三)地○○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四)林幸宜新臺幣壹仟零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五)宇○○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六)宙○○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七)玄○○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八)A○○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肆萬零仟陸佰壹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廿九)B○○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十)C○○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一)D○○新臺幣壹仟零佰伍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二)E○○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三)G○○新臺幣柒佰捌拾陸萬零仟玖佰叁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四)H○○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五)I○○新臺幣肆佰柒拾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六)J○○新臺幣壹仟零佰貳拾叁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七)K○○新臺幣陸佰叁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八)徐健成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卅九)L○○新臺幣捌佰叁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十)M○○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一)N○○新臺幣玖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玖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二)O○○新臺幣玖佰柒拾叁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三)P○○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四)R○○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五)T○○新臺幣玖佰捌拾貳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六)U○○新臺幣壹仟零佰肆拾捌萬零仟陸佰陸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七)V○○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八)W○○新臺幣柒佰陸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九)X○○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陸仟零佰柒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十)Y○○新臺幣壹仟零佰肆拾壹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一)Z○○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肆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二)a○○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三)b○○新臺幣玖佰伍拾壹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四)c○○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五)d○○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萬零伍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六)e○○新臺幣伍佰叁拾肆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七)f○○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叁萬貳仟叁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八)g○○新臺幣貳仟零佰貳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九)h○○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十)i○○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一)j○○新臺幣玖佰柒拾叁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二)馮咪銓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三)k○○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四)甲○○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五)l○○新臺幣壹仟零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六)m○○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肆仟零佰陸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七)n○○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八)黃○○○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九)o○○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十)p○○新臺幣柒佰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一)q○○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二)r○○○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陸萬貳仟捌佰零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三)s○○新臺幣陸佰壹拾叁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四)t○○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五)u○○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六)v○○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七)w○○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叁仟零佰肆拾捌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八)x○○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七九)y○○新臺幣柒佰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十)z○○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一)甲甲○○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貳萬肆仟零佰伍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二)甲乙○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零伍佰叁拾捌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三)甲丙○新臺幣貳仟零佰陸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四)甲丁○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五)甲戊○○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萬叁仟零佰伍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六)甲己○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七)甲庚○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八)甲辛○新臺幣貳仟零佰肆拾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八九)甲壬○新臺幣壹仟零佰貳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十)甲癸○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一)甲子○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二)甲丑○新臺幣壹仟零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三)甲未○○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四)甲寅○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捌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五)甲卯○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六)甲辰○新臺幣壹仟零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七)甲巳○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八)甲午○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九)甲申○新臺幣柒佰捌拾陸萬零仟玖佰叁拾伍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甲酉○新臺幣壹仟零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一)甲戌○新臺幣柒佰零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二)顧念容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整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三、請准予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四、請准依消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份免繳裁判費」。
五、若需繳交訴訟費請准予訴訟救濟。
六、其事實上陳述略以: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七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恢復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又依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三九台上九八七判例明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而告訴人因本案所受到之實質損失(不含精神受損及期待利益)計有已繳交之自備款、過戶等暫收款、4至3之利息(年利率5%)及房租、違約金等之損失。
㈡、被告曾正宏等人為謀取不當得利,以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手腕,用「廣擎天國際商業大樓」之興建、開發、經營為誘餌,向原告詐得如訴之聲明之金額,此有繳款證明可為證。
㈢、被告以不實廣告方式銷售(被告在刑事庭時自承所有廣告文書皆由其製作),業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法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同法第五十四條:(團體訴訟之選定當事人)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選定。同法第五十二條(裁判費之免繳)。等之規定知被告應給付消費訴訟之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及房屋買賣合約書第六款規定之罰款違約金,其明細則詳證一附表。
㈣、被告等未能依約交付,致原告等無法按原定計劃予以經營因而所遭致之損失,對升斗小民而言其損失則如天數實難以估算;而不得不續向外租賃營業或租金之減少收入等損失,若依被告廣永利公司與原告所簽訂之「店位租賃委託代管契約書第三條規定自1取得使用執照一八○天後應付店租,即自7起至23止共計個月租金(如證一之金額),始符常情。
㈤、依民法第二十八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之規定得知被告及其公司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甲酉○、D○○、A○○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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