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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О八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О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相姦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相姦罪案件之部分,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告甲○○上訴,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駁回其上訴,依照首開說明,上訴人即被告甲○○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法院,乃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此相姦罪部分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又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上訴人即被告甲○○提出書狀對本院上開判決之相姦罪部分表示不服,縱令其書狀之名稱誤用為「抗告」字樣,本院自依上述之上訴法定程序處理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抗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參照),併為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О八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