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О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О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相姦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上訴人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相姦罪案件之部分,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後,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告甲○○上訴,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駁回其上訴,依照首開說明,上訴人即被告甲○○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法院,乃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此相姦罪部分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又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上訴人即被告甲○○提出書狀對本院上開判決之相姦罪部分表示不服,縱令其書狀之名稱誤用為「抗告」字樣,本院自依上述之上訴法定程序處理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抗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參照),併為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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