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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嗣經多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之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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