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育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嗣經多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之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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