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5年3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34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上訴部分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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