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0號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231、209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四之二之青采公司支票壹張沒收。 事 實 一、丙○○綽號「眼鏡」、「老二」,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甫於89年 2月1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其於上開案件尚未執行前,又自84年 4月間起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於84年 8月10日被查獲,嗣於88年11月2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 132號案件審理中。乙○○於87年4月28日起至90年1月16日止,因販賣自己及他人名義支票(有得他人之同意,而領取支票販賣),於90年 4月10日經查獲偵查起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第 1號案件審理中。 二、丙○○、乙○○ 2人均不知悔改,且明知綽號「帥哥」、「賴皮」等不詳姓名男子所出售之支票,均係無法兌現之人頭戶支票(即俗稱之芭樂票),且亦明知向其等購買人頭票之人,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無意於票載發票日期屆至時將票面金額款項存入所購買之人頭支票帳戶內,讓執票人提領兌現,而係持購得之人頭支票向他人行騙詐取財物,竟為圖取購入後再予轉售其間差價之不法利益,而各自基於幫助該等購買人頭支票之人士向他人行騙之概括犯意: ㈠丙○○自93年2、3月間起迄同年9月25日被警查獲為止:① 於93年2、3月間,先以每本新台幣(下同) 7萬元之價格,向「帥哥」之不詳成年男子購得昌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昌明公司)、昇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昇耀公司)、仁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仁尚公司)、順荏國際茶葉有限公司(下稱順荏公司)所示之支票存摺及印章後,丙○○再開立上開帳戶之支票,先行轉入林加勢、王正泰、葉學洲、李松輝、范秋香、曹景堯等私人及永榮興公司、州一公司帳戶交換、以增加交易往來實績(俗稱繞票,即實際上未有買賣,卻相互開立支票轉存帳戶內),俾向金融機關取得更多之空白支票,嗣即由「豆漿仔」之不詳男子帶同上開帳戶之代表人(即人頭)前往金融機關領取空白支票使用。丙○○取得上開帳戶之空白支票後,即先行在空白支票上蓋用發票人印章,再以每張空白支票賺取2百元之利潤販賣予他人圖利。②同年2、 3月間,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及高速公路土城交流道某處,分別向「賴皮」購得甲○○之空白支票,及向林加勢購得應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應科公司)、林加勢之空白支票後,亦以每張2百元之利潤販賣予不詳姓名者。③又於同年4月1日,委託許秀月轉交150張昇耀公司之空白支票予綽號「阿生」者,並於同年4、5月間,販賣昌明公司、仁尚公司之空白支票予許秀月。④另於同年8、9月間,販賣順荏公司、仁尚公司及甲○○名義之空白支票予乙○○(詳如後述)。⑤計至93年 9月25日遭查獲時止,丙○○計已出售上揭仁尚、昌明、順荏、應科、昇耀等公司及林加勢、甲○○如附表六所示之空白支票予他人(張數總計2061張、退票金額總計5 億8千5百11萬4千2百零3元,詳如附表六)。 ㈡乙○○自93年7月間起迄同年9月25日被查獲時為止:①於93年 7月間,先以4千5百元的代價,向綽號「賴皮」之男子購得青采有限公司(下稱青采公司)之 2張空白支票,再由「賴皮」指示不詳姓名者攜帶該 2張支票至臺北市○○○路某處交予乙○○,乙○○則以每張 3千元之價格販賣予不詳姓名者,由不詳姓名者填妥支票內容後,持向他人詐購財物。②同年8、9月間,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2段某泡沫紅茶店,以每張2千2百元之代價,向丙○○購得仁尚及順荏公司之空白支票約30張,再以每張 3千元之代價出售予不詳姓名之人使用;同年 8月底,又在上開泡沫紅茶店,再以同一價格向丙○○購得 2張甲○○之空白支票後,亦以同一價格出售予不詳姓名之人。③同年 9月20日,乙○○又以2千2百元之價格,向「賴皮」之男子購買 1張青采公司之支票(付款人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票號 AE656742號、面額2萬5千元),準備以3千元之價格販賣予「林先生」。 三、嗣於93年 9月25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中機組)循線至臺中市西屯區○○○○街47號及臺北縣三重市○○街27巷4號8樓查獲丙○○,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其中之如附表七所示之物,係其所有供幫助他人行騙詐欺所用之物);復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60之2號8樓查獲乙○○,並扣 得如附表四之物(其中之青采公司支票乙張,係其所有供幫助他人行騙詐欺所用之物)。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中機組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固坦承曾販賣林加勢、甲○○、應科公司名義之空白支票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伊未曾賣過順荏公司、仁尚公司、昇耀公司及昌明公司之支票,此部分證人許秀月及乙○○所述不實云云。惟查: ㈠被告丙○○確有販賣應科公司、甲○○及林加勢名義之空白支票等情,業據被告丙○○於中機組詢問時供稱:「我因有販售空白支票供他人使用,販售方式是由我開立新啒江有限公司、應科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票,先行轉入林加勢、王正泰、葉學洲、李松輝、范秋香、曹景堯等私人及永榮興公司、州一公司帳戶交換,以增加交易往來實績,俾以向銀行領取更多之空白支票使用,我再將空白支票販售下手使用,至於下手如何開立,我未曾過問,我販售之空白支票大概有應科公司、昌明公司負責人甲○○個人第一銀行帳戶支票」、「我係於93年4、5月間,開始販售空白支票,先由前述『帥哥』以 7萬元價格,將每本支票連同存摺、印章供我使用,我再以增加實績手法,陸續以林加勢、甲○○及應科公司等支票帳戶向復華銀行、華南銀行及第一銀行等金融機構領用增加至50張支票後,才開始連同之前請領未使用剩餘之支票販售,我販售情形大多係小盤透過自己管道與我搭上線後,每次購買1張、5張、10張不等空白支票,我均以每張1千5百元之價格販售給小盤」等語(見偵字第 17231號卷第73頁);於偵查中供稱:「我有賣空白支票,..是林加勢的票,林加勢是去年朋友介紹認識的,他說他沒有錢要把華南銀行的票賣掉,我還有賣應科實業有限公司、甲○○空白支票..。今年(即93年)3、4月開始賣,我先賣林加勢的票,那時我在台北,他在土城交流道旁的檳榔攤拿票給我,...大都在臺北、桃園、臺中較少(指賣空白支票)」、「(問:在台北何處交貨?)三重市○○○路,臺中的都是在臺中市○○路風尚人文咖啡館交貨,我都賺 2百元...林加勢的票都在臺北賣,我賣了 1百多張,買1千5,賣1千7。甲○○的部分在三重市○○路交票,我買1千3,賣1千5,賣約80多張,應科實業的票於2、3月開始,在臺中賣,我是賣朋友,他們要的時候我才給他,只有1、2張,應科實業也是2、3月時(開始賣), 1張買1千5、賣1千7,票是林加勢拿給的,應科的還有6、70張都是在臺北賣...甲○○的票退2千多萬元,其中我只賣第一銀行的,其他不是我賣的」(見同上偵查卷第107、108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甲○○之空白支票係伊向「賴皮」購買的,買來時也已蓋好發票人章,伊係以 1張1千5百元至1千8百元之代價買進林加勢、甲○○之空白支票,再以每張 2百元之利潤轉賣予他人。應科公司的空白支票是林加勢拿給伊的,他說他缺錢,就拿應科公司的票給伊賣,他是在三重市○○路交給伊等語(見原審訴字第419號卷第37-39頁,原審卷㈡第228頁)。 ㈡證人即被告乙○○確曾向被告丙○○購買仁尚公司、順荏公司及甲○○名義之空白支票,業據其於中機組詢問時供稱:「...我每個月平均向丙○○購買30張人頭票」(見同上偵查卷第21頁);於偵查結證稱:「約2、3個月前即93年 8、 9月間,我向他(即被告丙○○)調銀行的支票,朋友如果要買,我就向『老二』(即被告丙○○)調,調1張要2千2百元,我賣給朋友3千元,前後調了約5、6次,1個禮拜1次,前後調了 1個月」、「(問:『老二』拿給你的是誰的票?)我記得的有仁尚實業、順荏國際,其他名字忘記了」(見同上偵查卷第204、205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為何又向調查員說於 4個月前以每張2千2百元價格向丙○○購得2張人頭支票〈仁尚及順荏各1張〉,並以每張 3千元價格賣給林姓男子?)我有這樣說,我的意思是說我只向丙○○買仁尚及順荏的票各1張,但票據兌付申請書均多寫1份」、「(問:你有無聽丙○○向你說過應科公司、吉建公司、昌明公司、甲○○、林加勢等名稱?)我沒有聽丙○○提過,但我只有拿過甲○○名稱的支票」、「(問:丙○○拿過幾張甲○○的票給你?)2張,後來這2張面額都沒有超過10萬元,該支票係在93年 8月份時,丙○○在三重市○○路上開泡沫紅茶店(按即該路 2段某處)拿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69、271頁)。 ㈢又證人許秀月向被告拿過昌明公司、昇耀公司及仁尚公司之空白支票,亦據其於中機組詢問時證稱;「(問:〈提示扣押物編號7-21雜記本)請你詳視該扣押物內容意義為何?)前述扣押物編號7-21所載,是93年2月至9月間,我個人販售人頭支票收入明細..。其中..4月1日丙○○託我轉交昇耀事業有限公司〈合庫樹林分行〉人頭支票 150張給『阿牛』同夥『阿生』,每張我從中抽佣1百元」(偵查卷第164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老二』(即被告丙○○)賣的高級票比較少,他有賣仁尚的,他說仁尚的票有二種,一種是普通的,一種是高級的,我確定曾向『老二』買高級票,1年大概1次」(見同上偵查卷第 21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是否知悉昌明公司?)我有向丙○○拿過該公司的票,送去給客戶,拿過幾次、幾張忘記了」、「(問:何時開始向丙○○拿支票?)91年 9月開始(按應係93年4月1日開始,詳如後述),拿過幾次忘記了,都是陸陸續續拿的,拿的時候每張票要付2千2百到2千3百元左右,總價格多少我忘記了」、「(問:丙○○賣給你的票,內容為何?)只蓋發票人的章,日期、金額均空白,但丙○○有另拿 1張紙條給我,上面交代要記載那一天為發票日」、「(問:丙○○拿給你的票,金額、日期何人填載完成?)都是客戶當著我的面前,由客戶自己填的」、「(問:你於調查局時有談到昇耀公司的人頭票,交易過程為何?)是與我相同向丙○○買票的人,要向丙○○買票,丙○○委託我代送給該同業,因是同業,所以我只收 1百元」、「(問:你在偵查中曾經提過仁尚公司的票,交易過程為何?)我在偵查中如有提過,就表示我曾經拿過該公司的票,轉賣給客戶,因拿過的票很多,我現在有些記不得」、「(問:昇耀、昌明公司你會記得,是因於調查站中有提示該等資料,但仁尚公司檢察官並未提示資料,為何你會記得?)因昌明、昇耀我有拿給同業,且這二家的票數較多,所以印象較深刻,檢察官於偵查中有提到很多家公司,我當時記得有賣過仁尚公司的票,所以我就告訴檢察官有賣過該公司的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74-277頁)。至證人許秀月雖證稱,自91年9月起,即曾向被告丙○○購買上開支票,然查,昌明公司臺灣企銀八德分行、寶華銀行八德分行、安泰商業銀行之支票帳戶,分別係於93年1月2日、92年12月22日、93年 2月11日開戶;而仁尚公司彰銀南三重分行之支票帳戶則係於92年 9月18日開戶,此有臺灣企銀八德分行94年 3月29日(94)八德字第203號函、寶華銀行八德分行94年3月29日(94)寶德發字第 489號函、安泰商業銀行94年4月7日(94)安八簡字第09460021號函及所附之支票帳戶開戶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證物卷㈠第80、84、85頁,原審卷㈡第275-277、360、361頁),而昇耀公司之150張空白支票,被告丙○○係於93年4月1日轉交予許秀月,已據許秀月供述如前,並有編號7-21之雜記本扣押可證,是許秀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自91年9 月起,即曾向被告丙○○購買上開支票等語,顯係誤記,被告丙○○應係自93年4月1日起,始將昇耀公司之 150張空白支票交付予許秀月。 ㈣而被告丙○○於偵查中亦坦承確有販賣空白支票予被告乙○○、許秀月等語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 211頁),此外並有如附表六所示昌明公司(計退票362張、金額1億零3百65萬6千7百33元)、昇耀公司(計退票 633張、金額1億8千9百19萬8千6百39元)、應科公司(計退票35張、金額360萬6千零86元)、順荏公司(計退票487張、金額1億零 472萬3千2百23元)、仁尚公司(計退票310張、金額1億2千1百33萬1千6百24元)及甲○○第一商業銀行(計退票159張、金額 4千7百43萬2千4百92元)、林加勢華南商業銀行(計退票75張、金額1千5百16萬5千4百零6元),總計退票2061張,總金額5億8千5百11萬4千2百零 3元之退票詳細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52-68、69-94、109-125、129-148、149-155、156-159,卷㈢第 58-90頁),足徵被告乙○○、許秀月上開陳述應堪採信,被告丙○○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其有販賣昌明、昇耀、應科、順荏、仁尚等公司及甲○○、林加勢等人名義之空白支票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確有向被告丙○○購買順荏公司、仁尚公司及甲○○名義之空白支票,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已如前述。而被告乙○○亦有販賣青采公司之空白支票,亦據其於中機組詢問時供稱:青采公司這張支票(付款人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票號AE0000000號、面額2萬5千元)係我5天前(即93年9月20日)以2千 2百元之價格,向綽號「賴皮」之男子購買之人頭支票,準備以 3千元之價格賣給一位林先生,但還沒有拿給他,即被查獲」(見同上偵查卷第19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綽號賴皮的人於93年7月時,他拿2張(即青采公司支空白支票)給我,我以4千5百元的代價向他買的,我是在台北市○○○路跟他的小弟拿的」(見原審卷㈡第 229頁)。此外,並有上開順荏、仁尚公司及青采公司退票詳細資料附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95-108頁),被告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行同堪認定。 三、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預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此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 109號解釋在案,惟此以數行為人間具有實現共同犯罪之意圖為要件,若各行為人間之目的各不相同,行為亦可顯示其階段性,與共謀共同正犯之要件有別,自不得令負正犯之責。準此本件向被告購買人頭支票之不詳姓名人士既均知悉其所購得之支票上所載之發票人無法支付票款,且購買人頭支票者亦無意於票載發票日屆至時將款項存入以使執票人得如期提示兌領,則被告等將其購買之人頭支票轉售予其他不詳姓名人士之購買者,自無詐欺可言;又前開知情之不特定購票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購買被告等所販賣之支票,無付款之真意,而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使不知情之不特定相對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之財物交付,該知情之不特定購票者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等係販賣人頭支票予前開知情之不特定購票者,衡諸常情,該知情之不特定購票者往往遇有機會即行詐欺,故該購票者對於交易對象之選擇及交易之內容則非被告等所能知悉,更遑論被告等與知情之不特定購票者就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難對被告等論以詐欺罪之共同正犯;且被告等販售人頭支票,既僅為賺取其間差價之不法利益,則被告等對該等購買人頭支票者嗣持所購得之人頭支票轉向他人行騙詐取財物之此部分行為,即未參與,且詐欺所得財物,亦均歸該等購買人頭支票者個人所有,則被告等應僅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為之,而非以自己共同犯詐欺罪之意思而為之,應可認定。是被告丙○○、乙○○明知綽號「帥哥」、「賴皮」等人所販售之支票為人頭支票,且亦明知向被告購買人頭支票之不詳姓名人士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所購得之人頭支票轉向他人行騙詐取財物,竟為圖取其間差價之不法利益,幫助該等購買人頭支票者轉向他人行詐,先向「賴皮」等人購入人頭支票後,再將之轉售他人牟利,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起訴書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原審檢察官於原審時並補充刑法第 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法條(參原審卷一第24頁),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二者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應由本院變更起訴法條(至公訴人認被告 2人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則為本院所不採,此部分詳後敘)。又被告 2人各自先後多次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再查被告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於駁回上訴確定,於89年 2月1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另被告 2人係以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思而犯本案之罪,為幫助犯,已如前述,爰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各先加或遞加後減之。又本件被告 2人係幫助購買人頭支票之不詳姓名成年人詐取財物,正犯為該購買人頭支票行詐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雖該購買人頭支票之人為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以致暫時無法予以起訴,惟嗣如查獲後即可予以偵辦,並非無正犯存在,此與無他人犯罪行為存在,幫助犯無由成立之情形不同,併此敘明。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1、本件被告2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原審認被告 2人係犯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已有未合。 2、被告丙○○遭警查獲地係如事實欄所載之地,原判決誤植為另共同被告李魁煙被查獲之台中市○○○街26號,亦有疏誤。被告丙○○否認部分犯行及被告乙○○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均非可採,固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又被告丙○○於上開前科案件尚未執行前,又自84年4月間起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於84年8月10日被查獲,並於88年11月2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 132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乙○○則於87年4月28日起至90年1月16日止,因販賣支票案件,於90年 4月10日經查獲,經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第 1號案件審理中,均未審結,分別有其 2人前案紀錄表足參。查被告丙○○迭次再犯,且短短數月間販賣之空白支票即高達數百張,而被告乙○○販賣之空白支票雖僅有數十張,然其亦有前案尚未審結即行再犯,衡情惡性均屬不輕,爰審酌上情及被告丙○○、乙○○本件販賣人頭支票犯行,嚴重擾亂社會金融秩序,破壞票據信用,及被告丙○○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被告乙○○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附表一、二其中如附表七所示之物,係被告丙○○用以繞票,以增加業績,俾能取得更多之空白支票使用,屬被告丙○○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附表四編號四之二青采公司之支票 1張,係被告乙○○所有供販賣所用之支票,業其二人於中機組詢問時供明在卷,自應依法宣告沒收。至其餘如附表一、二、四、五所示之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自無庸諭知宣告沒收。 五、本院認被告丙○○、乙○○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緣有綽號「帥哥」、「賴皮」、「豆漿仔」等不詳姓名成年人,利用偽造或變造之他人身分資料、或利用其他個人為申請人虛設公司,嗣以各該虛設之公司或其他個人名義向各金融行庫設立公司或個人帳戶請領甲存支票。被告丙○○、乙○○與劉亮村、許秀月、劉昌信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數人(劉亮村另案偵辦,劉昌信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 8月間起,偽造並販賣上開不兌現之支票予他人圖利。為圖取得空白支票之便,先由綽號「帥哥」及「賴皮」者將其虛設之公司行號或人頭戶之資料、印章及存摺,以每本存摺及資料 7萬元之代價售予被告丙○○,再由被告丙○○於所虛設之公司或個人帳戶間創造所欲販賣支票存戶之交易業績(俗稱繞票),俾取得更多空白支票使用,而向各金融行庫申請空白支票。被告丙○○於空白支票蓋用發票人章後,利用其不詳姓名之下手(即販售不兌現支票之人)填妥發票日、金額,或由最後轉得之人填載金額以完成偽造支票行為方式,以每張支票1千5百元至 3千元不等之代價販售予被告乙○○、許秀月、劉昌信轉售他人,或由被告丙○○之下手轉售予需用他人支票之人。最後購入支票之人以所購不能兌現之支票,向不詳之人購物,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實施詐欺犯行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計至93年 9月25日被查獲時止,被告丙○○或其下手已共同售予劉昌信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兌現支票;並出售應科公司之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及玉山銀行臺中分行支票 6、70張、甲○○之第一銀行支票80餘張、林加勢之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100餘張、永榮興有限公司(下稱永榮興公司)之復華商業銀行(下稱復華商銀)南門分行支票多張、昇耀公司合庫樹林分行之支票 150張及吉建公司之付款人不詳支票數張、洪國清付款人不詳支票多張、仁尚公司及順荏公司付款人不詳之支票多張予被告乙○○、許秀月、劉昌信及不詳姓名者多人。另被告乙○○並以2千2百元之價格向綽號「賴皮」購買青采公司所簽發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基隆分行之AE0000000號不兌現支票1張。因認被告丙○○、乙○○涉有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並以:⑴上開犯嫌,業據被告丙○○於中機組詢問及偵訊中坦承不諱。⑵核與證人劉昌信、許秀月及被告乙○○證述之情節相符。⑶並有如附表一、二、四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等情,為其論據。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 128號判例可憑。又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除涉犯他項罪名外,尚難遽予該罪相繩。再一般俗稱「人頭票」或「芭樂票」,除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開戶,於領票後以低價販賣圖利者外,亦有本人自行開戶領取票據並蓋用發票人印章後,以一定對價出售得利者,此種情形,既係授權買受該票據之人任意填寫票面金額,即與未經授權擅自偽造有別,故尚難僅以販賣「人頭票」或「芭樂票」,即逕謂應負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00號判決可資參照。 ㈢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林加勢及應科公司(負責人林加勢)支票係林加勢拿給伊,要伊幫忙賣,當時林加勢交給伊時,已在支票上蓋好發票人章。甲○○之空白支票係伊向「豆漿仔」購買的,買來時也已蓋好發票人章。永榮興公司的空白支票則是「帥哥」拿給伊,由伊自己在使用,當時「帥哥」有授權伊使用永榮興公司之支票,伊則以永榮興公司之支票向他人調現,且該等支票均有兌現。伊係透過施榮華之介紹而認識劉昌信,但未曾販售空白支票予劉昌信。伊並無以其他個人為申請人,虛設公司,嗣並以各該虛設之公司或其他個人名義向各金融行庫設立公司或個人帳戶請領甲存支票,伊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等語;被告乙○○亦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㈣經查: ⒈被告丙○○於中機組詢問時係供稱:伊以每本 7萬元之代價向「帥哥」購買存摺後,再以繞票之方式增加票據業績,嗣後則由「豆漿仔」帶人頭前往金融機關領取空白支票販賣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74、75頁),觀之上開供述,被告丙○○並未坦承有冒用他人之名義申請設立公司,嗣後再以冒名設立之公司或冒用他人之名義向金融機關申領支票使用,是公訴人認被告丙○○已坦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云云,似有誤會。 ⒉證人林加勢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的身份證曾經遺失過,伊不認識被告丙○○,亦未曾擔任應科公司之負責人,更不曾至銀行申請設立支票帳戶云云(見原審卷㈡第93頁)。然證人林加勢及應科公司之支票確係其本人拿給被告丙○○,要被告丙○○代為販賣等情,業據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原審訴字第419號卷第37頁、卷㈡第228頁)。且證人林加勢當場及於證人結文上書寫之「林加勢」字跡(見原審卷㈡第126、127頁),其運筆及勾勒之方式,核與應科公司與華南商銀、玉山商銀支票存款約定書,及林加勢與華南商銀中山分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上「林加勢」之筆跡,以肉眼觀之二者雷同(尤以結文中「勢」之運筆方式最為特殊,且與支票存款約定書「勢」字之運筆方式相同,見原審證物卷㈠第104、112、113、180頁),是證人林加勢上開證詞顯係推卸己身責任之詞,不足採信,此部分應以被告丙○○之辯解為可採。 ⒊證人即昇耀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張永吉於中機組詢問及偵查中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丙○○、乙○○,伊因失業一事無成,92年 9月間,在新竹火車站站前廣場,綽號「小鄧」的男子主動找伊攀談,問伊想不想賺錢,並告訴伊要以伊之名義開公司、請支票,每請1本支票會給伊報酬2萬元,因當時伊身上都沒有錢,所以就答應做他們的人頭;伊是昇耀公司之人頭,伊有同意「阿財」他們開支票,他們說要開支票騙銀行的錢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 244、245、276頁)。足見昇耀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確有授權他人任意填載昇耀公司之支票,被告丙○○販賣昇耀公司之空白支票,自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⒋證人即仁尚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吳美玲於中機組詢問及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伊並無擔任仁尚公司之負責人,也未曾以仁尚公司之名義至金融機關開戶,是別人偽造伊之身份證去申請設立仁尚公司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91、192頁,原審卷㈠第280、281頁),且卷附仁尚公司在合庫三重分行開戶時所留存之吳美玲身份證影本其上之照片(見原審證物卷㈡第444 頁),亦與真正吳美玲身份證影本上之照片不同(見原審卷㈡第 287頁),足徵證人吳美玲上開證詞應堪採信。但查,被告丙○○就此部分辯稱:伊並不知道吳美玲之身份證遭冒用去申請設立仁尚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82頁),而仁尚公司、順荏公司之支票存摺既係「帥哥」交付予被告丙○○,本件又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與「帥哥」間,有偽造吳美玲之身份證,虛設仁尚公司,並冒用仁尚公司、順荏公司之名義請領空白支票使用之犯意聯絡,依罪疑唯輕之法理,尚難認被告丙○○於購買上開公司之支票存摺時,即知悉「帥哥」係以冒用他人之名義申請支票帳戶使用。 ⒌永榮興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南門分行、復華商銀、建華商業銀行(下稱建華商銀)所申請設立之支票帳戶,開戶迄今均無退票之紀錄等情,此有國泰世華南門分行94年 4月11日(94)國世銀南門字第0014號函、復華商銀94年 4月11日復景美字第0940000054號函、建華商銀94年 4月13日(94)崙作字第0005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證物卷㈠第 166頁,證物卷㈡第318、348頁),足見被告丙○○上開就使用永榮興公司支票部分之辯稱,應堪採信。 ⒍被告丙○○雖於偵查中曾自白有賣過吉建公司之支票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 224頁),然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吉建公司之支票係被告乙○○所提供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79頁)。至證人許秀月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被告丙○○曾交付吉建公司之支票給伊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75頁),惟嗣於同日審理庭時又改稱:「(問:對丙○○所言有何意見〈即丙○○表示吉建公司之支票係被告乙○○所提供〉?)昇耀、昌明公司的票確實是我親手向丙○○拿的,我拿票的來源尚有『阿牛』、『小楊』、『賴皮』,其他公司的票究係向被告丙○○或是『阿牛』拿的,我無法確定,但我認為他們是同一集團的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280頁),綜觀被告丙○○、證人許秀月之上開陳述,被告丙○○究有無販售吉建公司之空白支票,尚有疑義,且吉建公司之全名為何?代表人係何人?吉建公司曾在何家金融機關開戶?公訴人亦均未舉證證明之,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亦查無與吉建公司相關聯之證據,依卷附之證據尚難認被告丙○○有販售吉建公司之空白支票。 ⒎證人劉昌信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均供稱:伊係以每張 2千元之代價向一名綽號「眼鏡」之男子收購空白支票,而空白支票係「眼鏡」以人頭身份證去銀行申請帳戶,再申請支票後,以快遞之方式,將空白支票從臺北縣三重郵政 767號信箱寄至臺中市超峰快遞公司北屯健行站,由伊收受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9、10頁)。而於原審時則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丙○○,伊雖有見過販賣空白支票之「眼鏡」,但不是本案之被告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169-171頁),是劉昌信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眼鏡」者,是否確係被告丙○○即有疑義,況參以附表五所查扣之銀行帳戶資料,核與在被告丙○○住處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亦無相同之帳戶資料,亦徵被告丙○○辯稱並無販賣空白支票予劉昌信等語,亦堪採信。又公訴人雖起訴被告丙○○有販賣洪國清之支票,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是被告丙○○販賣洪國清空白支票部分,亦無證據足資證明。 ⒏綜上所述,被告丙○○雖有販賣上開事實欄㈡部分之空白支票,但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所販賣之支票,係以冒用他人或公司之名義申領取得,公訴人認被告劉坤就事實欄㈡之部分亦涉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自有未洽,至公訴人起訴被告丙○○偽造並販賣吉建公司、永榮興公司、洪國清名義之支票及販賣附表五之支票予劉昌信部分,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又被告丙○○係自93年2、3月份起開始販賣空白支票,已詳如前述,是起訴書中逾此部分之犯罪時間(公訴人認被告丙○○自92年 8月間即有販賣空白支票),亦同屬不能證明。 ⒐又被告乙○○既係向被告丙○○購買仁尚公司、順荏公司、及甲○○名義之支票,再輾轉賣予他人,本件既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涉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被告乙○○自亦無從證明。另被告乙○○如何偽造附表四之二青采公司之支票,公訴人亦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就此偽造有價證券部分自亦屬未能證明其有此犯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56條、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巫 彥 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所有人│備註│├───┼────────────┼──┼───┼──┤│1之1 │房屋租賃契約(P152-153)│四本│丙○○│ ││ │①承租人黃彩蓮、臺中市西│ │ │ ││ │屯區○○○○街四十七號 │ │ │ ││ │②承租人黃福貴,未完成之│ │ │ ││ │租賃契約 │ │ │ ││ │③承租人葉學洲、臺中市南│ │ │ ││ │屯區○○路○段一八六號六│ │ │ ││ │樓之六 │ │ │ ││ │④承租人黃彩蓮、臺中市南│ │ │ ││ │屯區○○路○段六樓之六全│ │ │ ││ │部 │ │ │ │├───┼────────────┼──┼───┼──┤│1之2 │印章 │十三│丙○○│ ││ │(黃彩蓮四枚、葉學洲二枚│枚 │ │ ││ │、學榮實業有限公司一枚、│ │ │ ││ │朱萬龍一枚、陳美琴一枚、│ │ │ ││ │新啒江有限公司三枚、黃君│ │ │ ││ │陽一枚) │ │ │ │├───┼────────────┼──┼───┼──┤│1之3 │新啒江有限公司章程 │一冊│丙○○│ │├───┼────────────┼──┼───┼──┤│1之4 │丹燊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一冊│丙○○│ ││ │證等(負責人:賴鳳玉) │ │ │ │├───┼────────────┼──┼───┼──┤│1之5 │新啒江公司登記證 │二份│丙○○│ ││ │(負責人:黃彩蓮) │ │ │ │├───┼────────────┼──┼───┼──┤│1之6 │學榮實業公司登記證 │二份│丙○○│ ││ │(負責人:葉學洲) │ │ │ │├───┼────────────┼──┼───┼──┤│1之7 │行動電話費 │一冊│丙○○│ ││ │(0000000000黃彩蓮、3635│ │ │ ││ │028、0000000000、0000000│ │ │ ││ │296帳單地址永榮興公司、2│ │ │ ││ │0000000、00000000、09337│ │ │ ││ │54649、0000000000、23154│ │ │ ││ │053黃彩蓮、00000000黃彩 │ │ │ ││ │蓮、00000000黃彩蓮、0972│ │ │ ││ │081097黃彩蓮) │ │ │ │├───┼────────────┼──┼───┼──┤│1之8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一冊│丙○○│ ││ │(所有權人:柯文森) │ │ │ │├───┼────────────┼──┼───┼──┤│1之9 │黃彩蓮身分證影本;台北市│一份│丙○○│ ││ │第一信用合作社士林分行、│ │ │ ││ │支票號碼RS0000000、帳號1│ │ │ ││ │00000000;黃彩蓮向新啒江│ │ │ ││ │有限公司借款之憑據(93.8│ │ │ ││ │.10) │ │ │ │├───┼────────────┼──┼───┼──┤│1之10 │臺中二信存摺 │二本│丙○○│ ││ │(新啒江有限公司、臺中市│ │ │ ││ │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 │ │ ││ │000000000000活期存款存摺│ │ │ ││ │;帳號0000000000000支票 │ │ │ ││ │存款往來明細簿 │ │ │ │├───┼────────────┼──┼───┼──┤│1之11 │戶籍、印鑑證明(柯文森)│一份│丙○○│ │├───┼────────────┼──┼───┼──┤│1之12 │葉學洲身分證、駕照 │一份│丙○○│ ││ │Z000000000 │ │ │ │ ├───┼────────────┼──┼───┼──┤│1之13 │空白委任契約書 │一冊│丙○○│ │├───┼────────────┼──┼───┼──┤│1之14 │空白切結書 │一冊│丙○○│ │├───┼────────────┼──┼───┼──┤│1之15 │空白汽車買賣合約書 │一冊│丙○○│ │├───┼────────────┼──┼───┼──┤│1之16 │空白買賣切結書 │一冊│丙○○│ │├───┼────────────┼──┼───┼──┤│1之17 │空白委託切結書 │一冊│丙○○│ │├───┼────────────┼──┼───┼──┤│1之18 │空白切結聲明書 │一冊│丙○○│ │├───┼────────────┼──┼───┼──┤│1之19 │現金支出表(93.6~8月) │一份│丙○○│ │├───┼────────────┼──┼───┼──┤│1之20 │黃彩蓮匯款等資料 │一份│丙○○│ ││ │(匯入黃彩蓮、曹景堯、怡│ │ │ ││ │得利實業有限公司曾德球;│ │ │ ││ │新啒江公司由林子涵匯十萬│ │ │ ││ │元至寶華銀行八德分行昌明│ │ │ ││ │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 │ ││ │帳戶、李文森) │ │ │ │├───┼────────────┼──┼───┼──┤│1之21 │網路公司查詢資料 │一冊│丙○○│ ││ │(查詢昌明事業有限公司、│ │ │ ││ │負責人甲○○;台尚實業有│ │ │ ││ │限公司、負責人吳清告) │ │ │ │├───┼────────────┼──┼───┼──┤│1之22 │空白當舖收當表 │一冊│丙○○│ │├───┼────────────┼──┼───┼──┤│1之23 │雜記 │一冊│丙○○│ │├───┼────────────┼──┼───┼──┤│1之24 │欣匠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一份│丙○○│ ││ │證(負責人:佟素貞);佟│ │ │ ││ │素貞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 │ ││ │欣匠公司稅額申報書 │ │ │ │├───┼────────────┼──┼───┼──┤│1之25 │新啒江公司稅額申報書 │一份│丙○○│ │├───┼────────────┼──┼───┼──┤│1之26 │留言啟示 │二張│丙○○│ ││ │(學榮實業有限公司) │ │ │ │├───┼────────────┼──┼───┼──┤│1之27 │信用卡授權同意書 │一份│丙○○│ ││ │(詹靜宜) │ │ │ │├───┼────────────┼──┼───┼──┤│1之28 │收款明細 │二張│丙○○│ ││ │(新啒江公司93.7~9月) │ │ │ │├───┼────────────┼──┼───┼──┤│1之29 │發票影本(新啒江公司進貨│一冊│丙○○│ ││ │資料) │ │ │ │├───┼────────────┼──┼───┼──┤│1之30 │華南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 │一冊│丙○○│ ││ │(戶名:黃彩蓮、帳號: │ │ │ ││ │000000000000) │ │ │ │├───┼────────────┼──┼───┼──┤│1之31 │新啒江公司二聯式空白統一│二本│丙○○│ ││ │發票(93.9、10月) │ │ │ │├───┼────────────┼──┼───┼──┤│1之32 │福桂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一張│丙○○│ ││ │書(原董事鄭福貴由新董事│ │ │ ││ │朱萬龍承受) │ │ │ │├───┼────────────┼──┼───┼──┤│1之33 │黃家芸履歷表 │一份│丙○○│ │├───┼────────────┼──┼───┼──┤│1之34 │獅友企業行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丙○○│ ││ │、薛宏達身分證影本 │ │ │ ││ │(負責人:薛宏達D0000000│ │ │ ││ │82) │ │ │ │├───┼────────────┼──┼───┼──┤│1之35 │陳長宏投保資料 │一份│丙○○│ │├───┼────────────┼──┼───┼──┤│1之36 │天心企業行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丙○○│ ││ │(負責人:吳文發X0000000│ │ │ ││ │19) │ │ │ │├───┼────────────┼──┼───┼──┤│1之37 │李尾吉臺灣企銀銀行存摺影│一冊│丙○○│ ││ │本、帳號:00000000000 ;│ │ │ ││ │籍謄本影本 │ │ │ │├───┼────────────┼──┼───┼──┤│1之38 │蔡春男復華銀行斗信分行、│一冊│丙○○│ ││ │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 │ │ │ ││ │影本 │ │ │ │├───┼────────────┼──┼───┼──┤│1之39 │鄭福貴支出項目 │一張│丙○○│ │├───┼────────────┼──┼───┼──┤│1之40 │收據 │一冊│丙○○│ │├───┼────────────┼──┼───┼──┤│1之41 │名片(劉先生0000000000 │八張│丙○○│ ││ │;黃彩蓮、余中偉、林子涵│ │ │ ││ │均為同一公司;葉學洲) │ │ │ │├───┼────────────┼──┼───┼──┤│1之42 │記事本(記載「7/5 25000 │一本│丙○○│ ││ │泛亞昌明」、「林董004093│ │ │ ││ │0換五萬...」 │ │ │ │├───┼────────────┼──┼───┼──┤│1之43 │現金收支簿,記載「會計費│一本│丙○○│ ││ │4000、15000、17732」、「│ │ │ ││ │車馬費4000、1500」、「薪│ │ │ ││ │資20000」、「華南、合庫 │ │ │ ││ │工40000」 │ │ │ │├───┼────────────┼──┼───┼──┤│1之44 │支票登記簿 │一本│丙○○│ │├───┼────────────┼──┼───┼──┤│1之45 │布料編號卷宗夾 │一個│丙○○│ │├───┼────────────┼──┼───┼──┤│1之46 │布料編號卷宗夾 │一個│丙○○│ │├───┼────────────┼──┼───┼──┤│1之47 │樣本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48 │個人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49 │員工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0 │客戶訂單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1 │新增客戶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2 │新增客戶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3 │客戶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4 │客戶聯絡電話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5 │客戶聯絡電話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6 │資料統計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7 │月份資料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8 │帳目資料卷宗夾 │一個│丙○○│ │├───┼────────────┼──┼───┼──┤│1之59 │月份報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60 │月份帳目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61 │月份帳目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62 │月份帳目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63 │年份帳目總計表卷宗夾 │一個│丙○○│ │├───┼────────────┼──┼───┼──┤│1之64 │支票打印機 │一臺│丙○○│ │├───┼────────────┼──┼───┼──┤│1之65 │手機 │一支│丙○○│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所有人│備註│├───┼────────────┼──┼───┼──┤│2之1 │應科實業有限公司營利登記│一冊│丙○○│ ││ │證等資料 │ │ │ ││ │(負責人:林加勢) │ │ │ │├───┼────────────┼──┼───┼──┤│2之2 │州一企業有限公司存摺 │四本│丙○○│ ││ │(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台 │ │ │ ││ │銀行古亭分行、帳號:3901│ │ │ ││ │00000000;華泰商業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彰 │ │ │ ││ │化銀行雙園分行、帳號:51│ │ │ ││ │000000000000) │ │ │ │├───┼────────────┼──┼───┼──┤│2之3 │劉舒伶存摺 │一本│丙○○│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正義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2之4 │王正泰存摺 │一本│丙○○│ ││ │(中興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之5 │銀行存摺 │六冊│丙○○│ ││ │①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代收│ │ │ ││ │據紀錄簿、戶名:丙○○、│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②中國商業銀行代收票據登│ │ │ ││ │記簿、戶名:丙○○、帳號│ │ │ ││ │:0000000000000 │ │ │ ││ │③中興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 ││ │戶名:丙○○、帳號:0043│ │ │ ││ │00000000 │ │ │ ││ │④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 │ │ ││ │分行存款存摺、戶名:劉坤│ │ │ ││ │池、帳號:00000000000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 │ │ ││ │行、戶名:丙○○、帳號:│ │ │ ││ │000000000000 │ │ │ ││ │⑥臺灣企銀大溪分行、戶名│ │ │ ││ │:丙○○、帳號:00000000│ │ │ ││ │241 │ │ │ │├───┼────────────┼──┼───┼──┤│2之6 │林加勢存摺 │四本│丙○○│ ││ │①臺灣企銀中山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 │ │ │ ││ │②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 │ │ │ ││ │③彰化銀行水湳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松竹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2之7 │永榮興有限公司存摺 │三本│丙○○│ ││ │①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②復華銀行南門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 │ │ │ ││ │③建華銀行古亭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2之8 │葉學洲存摺 │五本│丙○○│ ││ │①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②第一銀行南門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 │ │ │ ││ │③彰化銀行萬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④臺北銀行古亭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 │ │ │ ││ │⑤臺灣企銀萬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 │ │ │ │├───┼────────────┼──┼───┼──┤│2之9 │謝英桃存摺 │七本│丙○○│ ││ │①彰化銀行蘆洲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②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③華泰商業銀行三重簡易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④臺新銀行蘆洲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⑤陽信商業銀行劍潭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⑥彰化銀行蘆洲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⑦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之10 │李松輝存摺 │二本│丙○○│ ││ │①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②合作金庫中山路支庫、帳│ │ │ ││ │號0000000000000 │ │ │ │├───┼────────────┼──┼───┼──┤│2之11 │銀行存摺 │二冊│丙○○│ ││ │①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 │ ││ │劉炳宏 │ │ │ ││ │②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 │ │ ││ │炳宏 │ │ │ │├───┼────────────┼──┼───┼──┤│2之12 │范秋香存摺 │一本│丙○○│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之13 │臺灣中小企銀大溪分行存摺│一本│丙○○│ │├───┼────────────┼──┼───┼──┤│2之14 │黃一州存摺 │一本│丙○○│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2之15 │新啒江有限公司存摺 │二本│丙○○│ ││ │①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之16 │曹景堯存摺 │二本│丙○○│ ││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②安泰銀行南門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2之17 │新啒江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彩│四張│丙○○│ ││ │蓮名片 │ │ │ │├───┼────────────┼──┼───┼──┤│2之18 │曹景堯、新啒江有限公司、│一冊│丙○○│ ││ │葉學洲、李松輝、州一企業│ │ │ ││ │有限公司、謝英桃銀行存提│ │ │ ││ │款單 │ │ │ │├───┼────────────┼──┼───┼──┤│2之19 │陳永來開立之支票彩色影本│三張│丙○○│ ││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支│ │ │ ││ │票號碼BN0000000~79、帳號│ │ │ ││ │004929、發票人新啒江有限│ │ │ ││ │公司、黃彩蓮 │ │ │ │├───┼────────────┼──┼───┼──┤│2之20 │陳永來開立之支票影本 │四張│丙○○│ ││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支│ │ │ ││ │票號碼AA0000000~52、帳號│ │ │ ││ │319630;BN0000000~80、帳│ │ │ ││ │號004929、發票人黃彩蓮、│ │ │ ││ │新啒江公司 │ │ │ │├───┼────────────┼──┼───┼──┤│2之21 │空白支票 │三張│丙○○│ ││ │①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支票│ │ │ ││ │號碼QJ0000000、QJ0000000│ │ │ ││ │、帳號00000000、發票人?│ │ │ ││ │②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 │ ││ │支票號碼PC0000000、帳號1│ │ │ ││ │00000000、發票人曹景堯 │ │ │ │├───┼────────────┼──┼───┼──┤│2之22 │丙○○開立之本票 │一冊│丙○○│ │├───┼────────────┼──┼───┼──┤│2之23 │支票 │七張│丙○○│ ││ │①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 │ │ ││ │、支票號碼RB0000000、RB4│ │ │ ││ │708917;帳號026438、發票│ │ │ ││ │人施榮彬、錥昌企業有限公│ │ │ ││ │司 │ │ │ ││ │②彰化商業銀行東湖分行 │ │ │ ││ │、支票號碼CI0000000~6、 │ │ │ ││ │帳000000000、發票人賴鳳 │ │ │ ││ │玉、彤燊有限公司 │ │ │ ││ │③ 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 │ │ ││ │支票號碼PC0000000、帳號 │ │ │ ││ │100000000、發票人曹景堯 │ │ │ │├───┼────────────┼──┼───┼──┤│2之24 │合作金庫支票存摺送款簿 │一冊│丙○○│ ││ │(黃彩蓮、帳號0000000000│ │ │ ││ │630) │ │ │ │├───┼────────────┼──┼───┼──┤│2之25 │復華銀行支票 │十六│丙○○│ ││ │(復華銀行南門分行、支票│張 │ │ ││ │號碼AC0000000~50,帳號12│ │ │ ││ │16630、發票人賴榮堃、永 │ │ │ ││ │榮興有限公司);僅剩餘09│ │ │ ││ │、12、18、21、23~24、27 │ │ │ ││ │、30、34、37、39、41、43│ │ │ ││ │、46、48;均未填載日期及│ │ │ ││ │金額 │ │ │ │├───┼────────────┼──┼───┼──┤│2之2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31963-0 │一冊│丙○○│ ││ │編號支票票頭 │ │ │ │├───┼────────────┼──┼───┼──┤│2之27 │國泰世華銀行送金簿存根 │一冊│丙○○│ ││ │(永榮興公司) │ │ │ │├───┼────────────┼──┼───┼──┤│2之28 │雜記 │一冊│丙○○│ │├───┼────────────┼──┼───┼──┤│2之29 │雜記本(一) │一冊│丙○○│ │├───┼────────────┼──┼───┼──┤│2之30 │雜記本(二) │一冊│丙○○│ │├───┼────────────┼──┼───┼──┤│2之31 │吳萬維退票紀錄 │一冊│丙○○│ ││ │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支│ │ │ ││ │票號碼AA0000000、帳號301│ │ │ ││ │59、發票人吳萬維、中菱營│ │ │ ││ │造有限公司 │ │ │ │├───┼────────────┼──┼───┼──┤│2之32 │吳欽田退票紀錄 │一冊│丙○○│ ││ │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光復分│ │ │ ││ │行、支票號碼PX0000000 、│ │ │ ││ │號00000000、發票人吳欽田│ │ │ │├───┼────────────┼──┼───┼──┤│2之33 │名片 │二張│丙○○│ ││ │銓文工商會計事務所賴美文│ │ │ ││ │、天燁企業有限公司邱鴻基│ │ │ │├───┼────────────┼──┼───┼──┤│2之34 │國泰、建華、復華銀行空白│一冊│丙○○│ ││ │登記簿 │ │ │ │├───┼────────────┼──┼───┼──┤│2之35 │建華銀行等支票登記簿 │一冊│丙○○│ ││ │(建華銀行古亭分行、國泰│ │ │ ││ │世華南門分行、復華銀行南│ │ │ ││ │門分行) │ │ │ │├───┼────────────┼──┼───┼──┤│2之36 │臺灣中小企銀存提款條 │一冊│丙○○│ ││ │(州一企業有限公司、葉學│ │ │ ││ │洲) │ │ │ │├───┼────────────┼──┼───┼──┤│2之37 │臺北銀行存提款條 │一冊│丙○○│ ││ │(州一企業有限公司) │ │ │ │├───┼────────────┼──┼───┼──┤│2之38 │彰化銀行存提款條 │一冊│丙○○│ ││ │(州一企業有限公司、葉學│ │ │ ││ │洲) │ │ │ │├───┼────────────┼──┼───┼──┤│2之39 │合作金庫存提款條 │一冊│丙○○│ ││ │(州一企業有限公司、葉學│ │ │ ││ │洲) │ │ │ │├───┼────────────┼──┼───┼──┤│2之40 │華南銀行取款單 │一冊│丙○○│ ││ │(新啒江公司、黃彩蓮) │ │ │ │├───┼────────────┼──┼───┼──┤│2之41 │華泰銀行存提款單 │一冊│丙○○│ ││ │(州一企業有限公司、葉學│ │ │ ││ │洲) │ │ │ │├───┼────────────┼──┼───┼──┤│2之42 │二聯式複寫估價單「12/14 │一冊│丙○○│ ││ │,五,合庫苓雅詹生傳IE42│ │ │ ││ │00000-00,押,20」、「臺│ │ │ ││ │中商銀巧織企業公司200614│ │ │ ││ │6-50押2,20」 │ │ │ │├───┼────────────┼──┼───┼──┤│2之43 │二聯式複寫估價單 │一冊│丙○○│ ││ │「93/7/23,伍仔,泛亞八 │ │ │ ││ │德昌明事業0000000、74、7│ │ │ ││ │5、0000000-00共五個」 │ │ │ │├───┼────────────┼──┼───┼──┤│2之44 │黃彩蓮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一張│丙○○│ ││ │料 │ │ │ │├───┼────────────┼──┼───┼──┤│2之45 │電信公司及銀行帳單 │一冊│丙○○│ │├───┼────────────┼──┼───┼──┤│2之46 │應科公司、林加勢臺灣銀行│一份│丙○○│ ││ │電子銀行申請書 │ │ │ │├───┼────────────┼──┼───┼──┤│2之47 │永榮興有限公司支票存款送│一冊│丙○○│ ││ │款簿 (建華商業銀行三重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2之48 │復華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 │一冊│丙○○│ ││ │(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 │ │ ││ │16630) │ │ │ │├───┼────────────┼──┼───┼──┤│2之49 │華南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 │一冊│丙○○│ ││ │帳號000000000000 │ │ │ │├───┼────────────┼──┼───┼──┤│2之50 │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儲蓄簿│十九│丙○○│ ││ │支票簿(支票號碼BN499247│張 │ │ ││ │6~500),剩餘281、283~50│ │ │ ││ │0空白支票 │ │ │ │├───┼────────────┼──┼───┼──┤│2之51 │電話簿 │四冊│丙○○│ │├───┼────────────┼──┼───┼──┤│2之52 │上傑會計事務所信封 │一張│丙○○│ │├───┼────────────┼──┼───┼──┤│2之53 │葉學洲台北銀行電話語音銀│一張│丙○○│ ││ │行密碼單 │ │ │ │├───┼────────────┼──┼───┼──┤│2之54 │葉美鑾郵政國內匯款單 │一冊│丙○○│ ││ │(匯款予林加勢) │ │ │ │├───┼────────────┼──┼───┼──┤│2之55 │空白切結申請書 │五張│丙○○│ │├───┼────────────┼──┼───┼──┤│2之56 │編號437351至437375合作金│一張│丙○○│ ││ │庫支票簿領條 │ │ │ │├───┼────────────┼──┼───┼──┤│2之57 │林加勢名片 │二盒│丙○○│ │├───┼────────────┼──┼───┼──┤│2之58 │林加勢基本資料及申請行動│一冊│丙○○│ ││ │電話文件資料 │ │ │ │├───┼────────────┼──┼───┼──┤│2之59 │公司行號、金融帳號及電話│一份│丙○○│ ││ │明細表(內容:應科實業 │ │ │ ││ │、林加勢;佳勢公司、林加│ │ │ ││ │勢) │ │ │ │├───┼────────────┼──┼───┼──┤│2之60 │丙○○八十四年偽造有價證│一冊│丙○○│ ││ │券訴訟資料 │ │ │ │├───┼────────────┼──┼───┼──┤│2之61 │賴榮堃身分證影本、台灣大│一冊│丙○○│ ││ │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 │ │ │ │├───┼────────────┼──┼───┼──┤│2之62 │磁片 │一片│丙○○│ │├───┼────────────┼──┼───┼──┤│2之63 │新啒江公司鑰匙(臺中市寧│一支│丙○○│ ││ │夏東六街四十七號) │ │ │ │├───┼────────────┼──┼───┼──┤│2之64 │印章及印模 │一袋│丙○○│ ││ │①永榮興有限公司印章二枚│ │ │ ││ │②新啒江有限公司印章二枚│ │ │ ││ │③州一企業有限公司一枚 │ │ │ ││ │④葉學洲印章一枚 │ │ │ ││ │⑤林加勢印章一枚 │ │ │ ││ │⑥賴榮堃印章一枚 │ │ │ ││ │⑦丙○○印章二枚 │ │ │ ││ │⑧黃彩蓮印章二枚 │ │ │ ││ │⑨謝文達印章一枚 │ │ │ ││ │⑩謝瑞發印章一枚 │ │ │ ││ │⑪謝文達印章一枚 │ │ │ ││ │⑫陳?印章一枚 │ │ │ ││ │⑬日期印模二個、BANK印模│ │ │ ││ │一個 │ │ │ │├───┼────────────┼──┼───┼──┤│2之65 │各銀行金融卡 │二十│丙○○│ ││ │花蓮企銀000000000000 │四張│ │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 │ │ │ ││ │57 │ │ │ ││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 │ │ ││ │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 │ │ ││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 │ ││ │00 │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2 │ │ │ ││ │萬泰銀行000000000000 │ │ │ ││ │中興商業銀行(王正泰)00│ │ │ ││ │00000000000 │ │ │ ││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 │ │ │ ││ │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1 │ │ │ ││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1 │ │ │ ││ │臺灣企銀00000000000 │ │ │ ││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 │ │ ││ │臺北銀行00000000000000 │ │ │ ││ │臺灣企銀00000000000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黃一川│ │ │ ││ │)00000000000000 │ │ │ ││ │合作金庫(李松輝)002076│ │ │ ││ │0000000 │ │ │ ││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 │ │ │ ││ │葉學洲台北銀行印鑑證明卡│ │ │ ││ │臺灣企銀00000000000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 │ │ ││ │0000000 │ │ │ │├───┼────────────┼──┼───┼──┤│2之66 │0000000000、0000000000、│四支│丙○○│ ││ │0000000000、0000000000電│ │ │ ││ │話 │ │ │ │├───┼────────────┼──┼───┼──┤│2之67 │支票打印機 │一臺│丙○○│ │├───┼────────────┼──┼───┼──┤│2之68 │匯款單(詹靜宜匯款至新啒│一張│丙○○│ ││ │江公司) │ │ │ │├───┼────────────┼──┼───┼──┤│2之69 │葉學洲投訴表 │一張│丙○○│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所有人│備註│├───┼────────────┼──┼───┼──┤│3之1 │發票人洪國清支票 │十八│李魁煙│ ││ │ │張 │ │ │├───┼────────────┼──┼───┼──┤│3之2 │發票人劉俊佑支票 │六張│李魁煙│ │├───┼────────────┼──┼───┼──┤│3之3 │發票人夏明德支票 │一張│李魁煙│ │├───┼────────────┼──┼───┼──┤│3之4 │空白支票 │半張│李魁煙│ │├───┼────────────┼──┼───┼──┤│3之5 │彰化銀行000000000支票簿 │一本│李魁煙│ ││ │存根 │ │ │ │├───┼────────────┼──┼───┼──┤│3之6 │不知名之支票簿存根 │一本│李魁煙│ │├───┼────────────┼──┼───┼──┤│3之7 │上海商業銀行支票簿存根 │一本│李魁煙│ │├───┼────────────┼──┼───┼──┤│3之8 │世華商業銀行空白支票 │一張│李魁煙│ │├───┼────────────┼──┼───┼──┤│3之9 │本票影本及雜記 │二張│李魁煙│ │├───┼────────────┼──┼───┼──┤│3之10 │支票影本 │三張│李魁煙│ ││ │合作金庫銀行惠來分行、NO│ │ │ ││ │.DN0000000~5、帳號009041│ │ │ ││ │;合作金庫彰儲分行、NO.X│ │ │ ││ │T0000000、帳號21201 │ │ │ │├───┼────────────┼──┼───┼──┤│3之11 │支票影本 │十頁│李魁煙│ ││ │(均為拒絕往來支票) │ │ │ │├───┼────────────┼──┼───┼──┤│3之12 │高雄銀行支票存根 │一本│李魁煙│ ││ │NO.BOH0000000~9400 │ │ │ │├───┼────────────┼──┼───┼──┤│3之13 │杜有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二本│李魁煙│ ││ │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9747;石謀存、華南商業銀│ │ │ ││ │行五權分行、帳號:427201│ │ │ ││ │037413存摺 │ │ │ │├───┼────────────┼──┼───┼──┤│3之14 │①李魁煙、中國信託商業銀│一份│李魁煙│ ││ │行中港分行、帳號:288536│ │ │ ││ │0000000 │ │ │ ││ │②李全成、遠東國際商業銀│ │ │ ││ │行臺中公益、帳號00000000│ │ │ ││ │216567 │ │ │ ││ │③李魁煙、國泰世華銀行五│ │ │ ││ │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01 │ │ │ ││ │④李魁煙、中華商業銀行東│ │ │ ││ │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00 │ │ │ ││ │⑤李魁煙、上海商業儲蓄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託收票據│ │ │ ││ │本;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活期儲蓄存款本 │ │ │ ││ │⑥林美瑤、上海商業儲蓄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活期儲蓄存款本 │ │ │ │├───┼────────────┼──┼───┼──┤│3之15 │報表 │三張│李魁煙│ │├───┼────────────┼──┼───┼──┤│3之16 │記事簿 │一本│李魁煙│ │├───┼────────────┼──┼───┼──┤│3之17 │記事簿 │一本│李魁煙│ │├───┼────────────┼──┼───┼──┤│3之18 │眾發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二張│李魁煙│ ││ │為光濠工程有限公司之執照│ │ │ ││ │;代表人:林炎花 │ │ │ │├───┼────────────┼──┼───┼──┤│3之19 │銀行會計憑證影本 │四張│李魁煙│ │├───┼────────────┼──┼───┼──┤│3之20 │雜記 │三張│李魁煙│ │├───┼────────────┼──┼───┼──┤│3之21 │雜記 │五張│李魁煙│ │├───┼────────────┼──┼───┼──┤│3之22 │報表 │十一│李魁煙│ ││ │ │張 │ │ │├───┼────────────┼──┼───┼──┤│3之23 │樹宏公司資料影本 │二張│李魁煙│ ││ │(負責人:黃隆和) │ │ │ │├───┼────────────┼──┼───┼──┤│3之24 │身分證影本 │五張│李魁煙│ ││ │①林玉輝、Z000000000 │ │ │ │ │ │②黃國祥、Z000000000 │ │ │ │ │ │③黃隆和、Z000000000 │ │ │ │ │ │④曾慶有、Z000000000 │ │ │ │ │ │⑤蔡明源、Z000000000 │ │ │ │ ├───┼────────────┼──┼───┼──┤│3之25 │廠商期票登記表 │五張│李魁煙│ │├───┼────────────┼──┼───┼──┤│3之26 │田沅科技公司資料影本、負│十七│李魁煙│ ││ │責人:柯文森(原田沅建設│張 │ │ ││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葉│ │ │ ││ │招) │ │ │ │├───┼────────────┼──┼───┼──┤│3之27 │全能實業公司資料影本 │十二│李魁煙│ ││ │(負責人:柯文森) │張 │ │ │├───┼────────────┼──┼───┼──┤│3之28 │奇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張│李魁煙│ ││ │:劉英泉) │ │ │ │├───┼────────────┼──┼───┼──┤│3之29 │①名眾有限公司(負責人:│三張│李魁煙│ ││ │林祈安) │ │ │ ││ │②泰有泉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③土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負責人:林炎花) │ │ │ │├───┼────────────┼──┼───┼──┤│3之30 │聲明啟示資料 │三張│李魁煙│ │└───┴────────────┴──┴───┴──┘附表四: ┌──┬────────────┬─┬─┬───┬──┐│編號│品名 │單│數│所有人│備註││編號│品名 │位│量│所有人│備註│├──┼────────────┼─┼─┼───┼──┤│4之1│電話雜記 │張│二│乙○○│ │├──┼────────────┼─┼─┼───┼──┤│4之2│台銀支票(青采公司開立)│張│一│乙○○│ ││ │康振祥、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 │ │ ││ │000000000帳號、支票號碼A│ │ │ │ ││ │E0000000,面額:二萬五千│ │ │ │ │├──┼────────────┼─┼─┼───┼──┤│4之3│華南銀行三峽分行支票(陳│張│一│乙○○│ ││ │阿老開立)00000000-0帳號│ │ │ │ ││ │、支票號碼:NC0000000, │ │ │ │ ││ │面額:二十萬元、退票理由│ │ │ │ ││ │單 │ │ │ │ │├──┼────────────┼─┼─┼───┼──┤│4之4│合庫存款憑條,黃彩蓮1173│張│一│乙○○│ ││ │000000000帳號金額十萬元 │ │ │ │ │├──┼────────────┼─┼─┼───┼──┤│4之5│票據申請書 │張│四│乙○○│ ││ │彰化商業銀行「仁尚實業公│ │ │ │ ││ │司吳美玲」、亞太商業銀行│ │ │ │ ││ │「順芢國際茶葉有限公司黃│ │ │ │ ││ │順良」甲種活期存款戶拒絕│ │ │ │ ││ │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 │ │ │ ││ │各兩張(均已蓋妥印鑑) │ │ │ │ │├──┼────────────┼─┼─┼───┼──┤│4之6│記事本 │冊│一│乙○○│ │├──┼────────────┼─┼─┼───┼──┤│4之7│行動電話0000000000、0922│支│二│乙○○│ ││ │78736 │ │ │ │ │└──┴────────────┴─┴─┴───┴──┘附表五: ┌───┬───┬─────────┬─────┬──┐│編號 │戶名 │開戶銀行 │帳號 │備註│├───┼───┼─────────┼─────┼──┤│5之1 │鄭萬富│彰化銀行水湳分行 │C00000000 │ │├───┼───┼─────────┼─────┼──┤│5之2 │鄭萬富│彰化銀行水湳分行 │C00000000 │ │├───┼───┼─────────┼─────┼──┤│5之3 │鄭萬富│彰化銀行水湳分行 │C00000000 │ │├───┼───┼─────────┼─────┼──┤│5之4 │李建成│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CG0000000 │ │├───┼───┼─────────┼─────┼──┤│5之5 │李建成│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CG0000000 │ │├───┼───┼─────────┼─────┼──┤│5之6 │李建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TPA0000000│ ││ │ │平分行 │ │ │├───┼───┼─────────┼─────┼──┤│5之7 │李建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TPA0000000│ ││ │ │平分行 │ │ │├───┼───┼─────────┼─────┼──┤│5之8 │李建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TPA0000000│ ││ │ │平分行 │ │ │├───┼───┼─────────┼─────┼──┤│5之9 │夏秋明│彰化商銀南屯分行 │C00000000 │ │├───┼───┼─────────┼─────┼──┤│5之10 │夏秋明│彰化商銀南屯分行 │C00000000 │ │├───┼───┼─────────┼─────┼──┤│5之11 │陳定輝│臺灣銀行淡水分行 │AD0000000 │ │├───┼───┼─────────┼─────┼──┤│5之12 │黃崇發│臺灣銀行水湳分行 │AN0000000 │ │├───┼───┼─────────┼─────┼──┤│5之13 │陳輝藝│臺灣省合作金庫頭份│SA0000000 │ ││ │ │支庫 │ │ │├───┼───┼─────────┼─────┼──┤│5之14 │陳輝藝│臺灣省合作金庫頭份│SA0000000 │ ││ │ │支庫 │ │ │├───┼───┼─────────┼─────┼──┤│5之15 │陳輝藝│臺灣省合作金庫頭份│SA0000000 │ ││ │ │支庫 │ │ │├───┼───┼─────────┼─────┼──┤│5之16 │陳輝藝│臺灣省合作金庫頭份│SA0000000 │ ││ │ │支庫 │ │ │├───┼───┼─────────┼─────┼──┤│5之17 │陳輝藝│臺灣省合作金庫頭份│SA0000000 │ ││ │ │支庫 │ │ │├───┼───┼─────────┼─────┼──┤│5之18 │游金木│臺灣省合作金庫西臺│AA0000000 │ ││ │ │中支庫 │ │ │├───┼───┼─────────┼─────┼──┤│5之19 │劉正華│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WE0000000 │ ││ │ │行 │ │ │├───┼───┼─────────┼─────┼──┤│5之20 │楊欣學│交通銀行臺中分行 │TC0000000 │ │├───┼───┼─────────┼─────┼──┤│5之21 │楊欣學│交通銀行臺中分行 │TC0000000 │ │├───┼───┼─────────┼─────┼──┤│5之22 │楊欣學│中國農民銀行臺中分│FAX101749 │ ││ │ │行 │ │ │├───┼───┼─────────┼─────┼──┤│5之23 │楊欣學│建華銀行臺中分行 │A0000000 │ │├───┼───┼─────────┼─────┼──┤│5之24 │楊欣學│建華銀行臺中分行 │A0000000 │ │├───┼───┼─────────┼─────┼──┤│5之25 │楊欣學│建華銀行臺中分行 │A0000000 │ │├───┼───┼─────────┼─────┼──┤│5之26 │陳慶芳│第一商業銀行樹林分│TB0000000 │ ││ │ │行 │ │ │├───┼───┼─────────┼─────┼──┤│5之27 │張永吉│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樹│QJ0000000 │ ││ │ │林分行 │ │ │├───┼───┼─────────┼─────┼──┤│5之28 │張永吉│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樹│QJ0000000 │ ││ │ │林分行 │ │ │├───┼───┼─────────┼─────┼──┤│5之29 │張永吉│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樹│QJ0000000 │ ││ │ │林分行 │ │ │├───┼───┼─────────┼─────┼──┤│5之30 │林瑞祥│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臺│QG0000000 │ ││ │ │中分行 │ │ │├───┼───┼─────────┼─────┼──┤│5之31 │胡明和│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HC0000000 │ ││ │ │行 │ │ │├───┼───┼─────────┼─────┼──┤│5之32 │胡明和│遠東商業銀行公益分│BE0000000 │ ││ │ │行 │ │ │├───┼───┼─────────┼─────┼──┤│5之33 │吳住安│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KC0000000 │ ││ │ │行 │ │ │├───┼───┼─────────┼─────┼──┤│5之34 │鄭敏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AP0000000 │ ││ │ │中分行 │ │ │├───┼───┼─────────┼─────┼──┤│5之35 │鄭敏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AP0000000 │ ││ │ │中分行 │ │ │├───┼───┼─────────┼─────┼──┤│5之36 │鄭敏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AP0000000 │ ││ │ │中分行 │ │ │├───┼───┼─────────┼─────┼──┤│5之37 │陳添發│華僑銀行城東分行 │AA0000000 │ │├───┼───┼─────────┼─────┼──┤│5之38 │陳添發│華僑銀行城東分行 │AA0000000 │ │├───┼───┼─────────┼─────┼──┤│5之39 │蘇永基│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AQ0000000 │ ││ │ │行 │ │ │├───┼───┼─────────┼─────┼──┤│5之40 │蘇永基│國泰商業銀行文心分│AQ0000000 │ ││ │ │行 │ │ │└───┴───┴─────────┴─────┴──┘附表六: ㈠仁尚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華僑銀行三重分行、彰化銀行南三重分行)、退票:310張(121.331.624元) ㈡順荏國際茶葉有限公司(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行、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合作銀故銀行台中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復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退票:487張(104.723.233元) ㈢應科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水湳分行、玉山銀行台中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退票:35張(3.606.086元) ㈣昌明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安泰商業銀行八德簡易型分行、寶華商業銀行八德分行)、退票:362張(103.656.733元) ㈤昇耀事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樹林分行、日勝國際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退票:633張(189.198.639元) ㈥林加勢(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退票:75張(15.165.406元) ㈦甲○○(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行)、退票:159張(47.432.492元) 附表七: ㈠扣押物編號一之二,葉學洲印章二枚、新啒江有限公司印章三枚。 ㈡扣押物編號1之10,新啒江有限公司存摺二本。 ㈢扣押物編號2之2,州一企業有限公司存摺四本。 ㈣扣押物編號2之4,王正泰存摺一本。 ㈤扣押物編號2之6,林加勢存摺四本。 ㈥扣押物編號2之7,永榮興公司存摺三本。 ㈦扣押物編號2之8,葉學洲存摺五本。 ㈧扣押物編號2之10,李松輝存摺二本。 ㈨扣押物編號2之12,范秋香存摺一本。 ㈩扣押物編號2之15,新啒江有限公司存摺二本。 扣押物編號2之16,曹景堯存摺二本。 扣押物編號2之35,建華銀行等支票登記簿一冊。 扣押物編號2之64,永榮興公司印章二枚、新啒江有限公司 印章二枚、州一企業有限公司印章一枚、葉學洲印章一枚、林加勢印章一枚、賴榮堃印章一枚、黃彩蓮印章一枚、日期印模二個、BANK印模一個。 扣押物編號2之67,支票打印機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