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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5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羅得村陳宏卿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又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4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罪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4之罪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公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一級毒品施用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年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 87.07.14 │ 87.07.14 │ 90.1月間至 ││ │ │ │ 90.09.22止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87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87年偵字第 │台中地檢91年毒偵字第││ │16100號 │16100號 │309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1339號│ 87年度訴字第2550號 │91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88.09.30 │ 88.05.03 │ 91.07.09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0年度台上字第7207號│ 87年度訴字第2550號 │91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0.11.28 │ 88.05.29 │ 91.08.05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刑法第135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4條第5項 │ │ 第1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7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有期徒刑6月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1—2應定執行刑 │ 1—2應定執行刑 │ 3—5應定執行刑 │└───────────┴──────────┴──────────┴──────────┘┌───────────┬──────────┬──────────┬──────────┐│編 號 │ 4 │ 5 │ │├───────────┼──────────┼──────────┼──────────┤│罪  名 │ 毒品防制條例 │ 毒品防制條例 │ ││ │ 二級毒品施用 │ 二級毒品販賣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 90.01月間至 │ 88.03月間至 │ ││ │ 90.09.22止 │ 88.10月間止 │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1年毒偵字第│ 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 │ ││ │309號 │ 21085號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94年度重上更(五)字│ ││實│ │ │第21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 91.07.09 │ 94.05.04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881號 │94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1.08.05 │ 94.10.06 │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0條第2項 │ 第4條第2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3條第1項第7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 不予減刑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 3—5應定執行刑 │ 3—5應定執行刑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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