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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幫助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 │ │ │339條第1項 │├────────┼─────────┼──────────┼──────────┤│ 犯罪日期 │94年10月17日 │95年5月5日某時 │95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 │ │ │3日間某時 │├────────┼─────────┼──────────┼──────────┤│偵查(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察署 │署 │署 ││機關及案號 ├─────────┼──────────┼──────────┤│ │94年偵字第16976號 │95年偵字第10014號 │95年偵字第21158號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 事 │案號 │94年度易字第2514號│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6年度上易字第783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5年4月20日 │95年11月23日 │96年7月10日 │├───┼────┼─────────┼──────────┼──────────┤│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 判 │案號 │94年度易字第2514號│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96年度上易字第783號 ││ 決 ├────┼─────────┼──────────┼──────────┤│ │確定日期│95年6月5日 │95年11月23日 │96年7月1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3款、第3條│第2條第1項3款、第3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 款 │第15款 │第15款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期間或罰金額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元即新台幣900元折 │佰元即新台幣900元折 │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 │算1日 │算1日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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