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九、十、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九、十、所載,又附表編號一、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另附表編號四、五、七、八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另附表編號九、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比較結果,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對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及編號四、五、六、七、八之罪及編號九、十、十一、十二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過失致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持有槍砲 │ │非法施用麻醉藥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 │ │├────────┼──────────┼──────────┼──────────┼──────────┤│ 犯罪日期 │93年06月25日 │93年06月17日 │93年06月17日 │86年02月05日起至 ││ │ │ │ │86年02月12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 93年偵字第12966號 │86年偵字第4182號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 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1767號 │ 93年重訴字第2719號 │86年上訴字第1911號 ││實├──────┼──────────┼─────────────────────┼──────────┤│審│ 判決日期 │94年11月22日 │ 94年05月12日 │86年10月22日 │├─┼──────┼──────────┼─────────────────────┼──────────┤│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 案 號 │94年上訴字第1767號 │ 93年重訴字第2719號 │86年上訴字第191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4年11月22日 │ 94年06月23日 │86年12月04日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條第305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第7條第4項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備註 │ 編號一至三合併定應執行刑 │編號四至八合併定應執││ │ │行刑 │└────────┴────────────────────────────────┴──────────┘┌────────┬──────────┬──────────┬──────────┬──────────┐│ 編 號 │ 五 │ 六 │ 七 │ 八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施用毒品 │製造彈藥 │ │持有刀械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86年02月05日起至 │85年12月間 │86年01月28日 │85年12月間 ││ │86年02月12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 86年偵字第4182號 │├─┬──────┼───────────────────────────────────────────┤│最│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 案 號 │ 86年上訴字第1911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86年10月22日 │├─┼──────┼───────────────────────────────────────────┤│確│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 案 號 │ 86年上訴字第191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6年10月22日 │ 86年12月04日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2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9條第1項 │第7條第4項 │ │第12條第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備註 │ 編號四至八合併定應執行刑 │└────────┴───────────────────────────────────────────┘┌────────┬──────────┬──────────┬──────────┬──────────┐│ 編 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施用毒品 │非法施用麻醉藥品 │明知禁藥而轉讓 │寄藏手槍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犯罪日期 │81年09月間某日起至 │80年06月初某日起至 │81年11月16日起至 │81年11月10日 ││ │81年11月21日止 │81年11月21日止 │81年11月21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及 案 號│ 81年偵字第20413號 │├─┬──────┼───────────────────────────────────────────┤│最│ 法 院 │ 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 號 │ 82年訴字第247號 ││實├──────┼───────────────────────────────────────────┤│審│ 判決日期 │ 82年03月30日 │├─┼──────┼───────────────────────────────────────────┤│確│ 法 院 │ 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 號 │ 82年訴字第24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82年04月29日 │82年03月30日 │ 82年04月29日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9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83條第1項 │第7條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備註 │ 編號九至十二合併定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