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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文雄林靜芬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皆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 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前規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 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當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㈢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得易科罰金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可適用易科罰金之轉向處分,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2項則限於應執行刑未逾 6月者,方得適用,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 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恐嚇 │恐嚇取財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4.10.9至94.12.13 │93.7至93.11.17 │91年初至93.10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 │字第614號 │署93年偵字第20343號 │署93年偵字第20343號 │├───┬──┼───────────┼──────────┼──────────┤│最 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 │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230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 ├──┼───────────┼──────────┼──────────┤│ │判決│95.03.31 │95.04.13 │95.04.13 ││ │日期│ │ │ │├───┼──┼───────────┼──────────┼──────────┤│確 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 決├──┼───────────┼──────────┼──────────┤│ │案號│95年度投刑簡字第230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 ├──┼───────────┼──────────┼──────────┤│ │確定│95.05.15 │95.04.13 │95.04.13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九十六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15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第3條第1項第15款 ││減刑條例 │ │ │ │├──────┼───────────┼──────────┼──────────┤│附 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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