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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32號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5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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