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7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八月五日提出上訴理由狀,然僅記載上訴人依警察之通知前往採尿,且於原審自白犯行,可知已有悔意,請量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等詞,並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