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江德千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7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原審判決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八月五日提出上訴理由狀,然僅記載上訴人依警察之通知前往採尿,且於原審自白犯行,可知已有悔意,請量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等詞,並未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