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