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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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