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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筱珮許旭聖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判決確定,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執字第9589號案執行,另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684號判決確定,爰聲請合併執行。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依上開規定,受刑人僅得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洽,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3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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