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7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判決確定,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執字第9589號案執行,另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684號判決確定,爰聲請合併執行。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依上開規定,受刑人僅得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之,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洽,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