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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2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872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六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皆不服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而檢察官雖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聲明上訴,惟經核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僅陳述略稱:原審判決被告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就被告各罪判決處刑,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固有所本;然查本件原審判決考量被告於審理中坦白認罪、節省不必要之調查資源等情,始量處前開刑度,惟被告在原審坦承犯罪並經判決後,即託詞否認犯行,並據以提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顯見被告並非真心坦認犯行、且無悔改遷善之意;是以被告犯後態度既然有所變更,則原審判決以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行之事實科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之刑度即屬過輕,而有撤銷改判,並加重被告刑期之必要,以惕勵來者,並正視聽。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謀求救濟等語。另被告雖亦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刑事上訴狀,但其上訴理由僅泛稱:被告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無罪之判決,上訴理由後補云云,嗣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再向原審法院具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敘明上訴理由,惟經核其所補提之上訴理由,則僅陳述略稱:按刑罰裁量係法官依據刑法法律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與犯罪行為人的一切犯罪有關情形,並以刑罰的目的觀與社會倫理的標準作評價,然後以此評價結果選擇犯罪行為的法律效果,以作為犯罪行為人的處遇依據。刑法與保安處分是國家用以維護法律秩序的必要手段,雖然具有強烈的目的性,但也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以及法治國家的各種刑罰的基本原則,例如罪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必要原則與相當原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能否達到此境界,端賴刑罰裁量之正確行使,因此,刑罰裁量乃一國刑事司法成敗之所繫。刑罰裁量有其先天上不一致之特性,蓋因法官所受之訓練、家庭及教育背景,政治、社會等價值觀均不相同,自難期待有統一的標準,但在理論上,刑罰裁量固有種種的原則,但歸納而言,刑罰的目的觀無非在於:刑罰乃國家抑制與預防犯罪的強制手段,雖然具有強烈的目的性,但是也有不可忽視的倫理性,可以說是法社會對於行為人的一種「社會倫理的非價判斷」,亦為實現正義理念的必要手段,國家行使刑罰權,也就應以倫理性與正義為主,以目的性為輔,換言之,刑罰裁量應以報應與贖罪為首要考慮,以一般預防之威嚇及特別預防之再社會化為次要考量。就目的論以外,在實際為刑罰裁量時,吾人更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程度為依據,而選定與罪責程度相當的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的刑度,亦即「罪責原則」乃是法官從事刑罰裁量時最基本之要求。罪責原則要求法官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慮,認定由於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之必要,而必須要加重或減輕裁量時,也只能在罪責相當性的範圍內,為加重或減輕,絕不可單純為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得嚇阻某種犯罪,將行為人作為工具,向社會大眾「展示」刑罰之痛苦性,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量,罪責原則不只是刑法上的原則,也應該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然而刑罰的目的考量及罪責原則都是相當抽象的理論,到底實際為裁量時,除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或刑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事項外,我們還可以從什麼角度切入,來了解憲法及刑法所課予法官對於刑罰裁量之義務。故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害人高達五十一人,但被告所得才十二萬六千元,以犯罪期間自九十六年三月中旬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初某日止長達一年時間,十二萬六千元即一個月一萬元,等同被告為維持生命的生存條件而已,被告在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前案執行完畢,到九十六年三月才又犯本案,犯罪所得亦僅求被告生命得以維繫;再者,一隻鴿子的價值雖然往往高達數萬元,非僅止於匯款金額,但被告都僅索取區區小數額,對鴿子無傷害即返還被害人,亦足證明被告僅求對生命得以苟活。為此請求審酌被告幸獲上天憐憫給予美嬌妻謝菁菁生下一健康兒子,且獲浩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鍾東吉的信賴加以僱用,在九十七年三月工作至今已獲得二十四萬一千八百二十一元,有扣繳憑單為證,被告既有了方向及心理支持與依靠者,請求能量處定本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讓被告不易獲得的人生希望及家庭,不因長期服刑,家庭、人生希望又破碎,懇請法官高抬貴手給被告未來希望,不勝感禱等語。

三、本院查:

㈠本件檢察官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聲明上訴;另被告亦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未敘述具體理由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嗣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再向原審法院具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敘明上訴理由,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檢察官或被告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六十二點),合先敘明。

㈡經核上開檢察官及被告分別所提之上訴理由,皆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參見】,況且,本件被告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本即為有罪之陳述,復表明無證據調查,承認犯罪,有原審法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可稽。綜上,本件檢察官上訴理由僅泛言:原審判決被告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就被告各罪判決處刑,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固有所本;然查本件原審判決考量被告於審理中坦白認罪、節省不必要之調查資源等情,始量處前開刑度,惟被告在原審坦承犯罪並經判決後,即託詞否認犯行,並據以提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顯見被告並非真心坦認犯行、且無悔改遷善之意;是以被告犯後態度既然有所變更,則原審判決以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行之事實科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之刑度即屬過輕,而有撤銷改判,並加重被告刑期之必要,以惕勵來者,並正視聽。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謀求救濟為上訴之理由;另被告上訴理由僅泛言:按刑罰裁量係法官依據刑法法律之規定,審酌犯罪行為與犯罪行為人的一切犯罪有關情形,並以刑罰的目的觀與社會倫理的標準作評價,然後以此評價結果選擇犯罪行為的法律效果,以作為犯罪行為人的處遇依據。刑法與保安處分是國家用以維護法律秩序的必要手段,雖然具有強烈的目的性,但也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以及法治國家的各種刑罰的基本原則,例如罪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必要原則與相當原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能否達到此境界,端賴刑罰裁量之正確行使,因此,刑罰裁量乃一國刑事司法成敗之所繫。刑罰裁量有其先天上不一致之特性,蓋因法官所受之訓練、家庭及教育背景,政治、社會等價值觀均不相同,自難期待有統一的標準,但在理論上,刑罰裁量固有種種的原則,但歸納而言,刑罰的目的觀無非在於:刑罰乃國家抑制與預防犯罪的強制手段,雖然具有強烈的目的性,但是也有不可忽視的倫理性,可以說是法社會對於行為人的一種「社會倫理的非價判斷」,亦為實現正義理念的必要手段,國家行使刑罰權,也就應以倫理性與正義為主,以目的性為輔,換言之,刑罰裁量應以報應與贖罪為首要考慮,以一般預防之威嚇及特別預防之再社會化為次要考量。就目的論以外,在實際為刑罰裁量時,吾人更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程度為依據,而選定與罪責程度相當的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的刑度,亦即「罪責原則」乃是法官從事刑罰裁量時最基本之要求。罪責原則要求法官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慮,認定由於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之必要,而必須要加重或減輕裁量時,也只能在罪責相當性的範圍內,為加重或減輕,絕不可單純為強調刑罰的威嚇功能,而得嚇阻某種犯罪,將行為人作為工具,向社會大眾「展示」刑罰之痛苦性,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量,罪責原則不只是刑法上的原則,也應該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然而刑罰的目的考量及罪責原則都是相當抽象的理論,到底實際為裁量時,除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或刑法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事項外,我們還可以從什麼角度切入,來了解憲法及刑法所課予法官對於刑罰裁量之義務。故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害人高達五十一人,但被告所得才十二萬六千元,以犯罪期間自九十六年三月中旬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初某日止長達一年時間,十二萬六千元即一個月一萬元,等同被告為維持生命的生存條件而已,被告在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前案執行完畢,到九十六年三月才又犯本案,犯罪所得亦僅求被告生命得以維繫;再者,一隻鴿子的價值雖然往往高達數萬元,非僅止於匯款金額,但被告都僅索取區區小數額,對鴿子無傷害即返還被害人,亦足證明被告僅求對生命得以苟活。為此請求審酌被告幸獲上天憐憫給予美嬌妻謝菁菁生下一健康兒子,且獲浩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鍾東吉的信賴加以僱用,在九十七年三月工作至今已獲得二十四萬一千八百二十一元,有扣繳憑單為證,被告既有了方向及心理支持與依靠者,請求能量處定本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讓被告不易獲得的人生希望及家庭,不因長期服刑,家庭、人生希望又破碎,懇請法官高抬貴手給被告未來希望,不勝感禱為上訴之理由,皆俱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雖檢察官上訴理由另有提及「被告在原審坦承犯罪並經判決後,即託詞否認犯行,並據以提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顯見被告並非真心坦認犯行、且無悔改遷善之意」等語,以及被告上訴理由另有提及「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害人高達五十一人,但被告所得才十二萬六千元,以犯罪期間自九十六年三月中旬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初某日止長達一年時間,十二萬六千元即一個月一萬元,等同被告為維持生命的生存條件而已,被告在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前案執行完畢,到九十六年三月才又犯本案,犯罪所得亦僅求被告生命得以維繫;再者,一隻鴿子的價值雖然往往高達數萬元,非僅止於匯款金額,但被告都僅索取區區小數額,對鴿子無傷害即返還被害人,亦足證明被告僅求對生命得以苟活」等語,然此等事由亦皆不足以認定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有關檢察官前開上訴理由所指「被告在原審坦承犯罪並經判決後,即託詞否認犯行,並據以提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顯見被告並非真心坦認犯行、且無悔改遷善之意」一節,查本件被告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刑事上訴狀表示不服原判決、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無罪之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但觀之其嗣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所補提上訴理由書所敘明之上訴理由,則顯然僅係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認為過重為爭執,並無檢察官所稱「託詞否認犯行並請求為無罪判決」之情形,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理由所指尚有誤會;另關於被告前開上訴理由所指「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害人高達五十一人,但被告所得才十二萬六千元,以犯罪期間自九十六年三月中旬起至九十七年四月初某日止長達一年時間,十二萬六千元即一個月一萬元,等同被告為維持生命的生存條件而已,被告在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前案執行完畢,到九十六年三月才又犯本案,犯罪所得亦僅求被告生命得以維繫;再者,一隻鴿子的價值雖然往往高達數萬元,非僅止於匯款金額,但被告都僅索取區區小數額,對鴿子無傷害即返還被害人,亦足證明被告僅求對生命得以苟活」各情,原審判決在為本件量刑時亦皆已詳為審酌(見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第三、量刑理由部分),經核並無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存在,則被告就此再行爭執,即難謂係具體理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皆不合法定上訴程式,皆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7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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