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9年2月23日由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至99年5月22日即將屆滿。
三、茲經最高法院函通知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