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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洪曉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9年2月23日由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至99年5月22日即將屆滿。

三、茲經最高法院函通知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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