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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6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4款規定聲請再審,惟其再審理由僅敘及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 號與本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並主張上開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並指本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100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均有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情形,100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事件聲請意旨即為本院100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之事由等語,惟對於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敍明,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難謂本件再審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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