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許秀芬吳崇道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上訴人
蔡賢忠
上訴人
姚雪玉(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上訴人
謝忠和(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上訴人
謝梅玲(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上訴人
謝惠美(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上訴人
詹素芬
上訴人
曾再傳
上訴人
陳家和
上訴人
莊太郎
上訴人
柯瑞旺
上訴人
吳青易
上訴人
李昆林
上訴人
徐有楠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姚雪玉、謝忠和、謝梅玲、謝惠美、詹素芬、陳家和、柯瑞旺、徐有楠於109年2月19日收受上開裁定;另蔡賢忠、曾再傳、莊太郎、吳青易、李昆林於109年3月2日收受上開裁定(該等裁定均於109年2月21日寄存於派出所,經10日即於109年3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故其等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