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蔡賢忠
- 上訴人
- 姚雪玉(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謝忠和(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謝梅玲(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謝惠美(即謝明枝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詹素芬
- 上訴人
- 曾再傳
- 上訴人
- 陳家和
- 上訴人
- 莊太郎
- 上訴人
- 柯瑞旺
- 上訴人
- 吳青易
- 上訴人
- 李昆林
- 上訴人
- 徐有楠
- 被上訴人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姚雪玉、謝忠和、謝梅玲、謝惠美、詹素芬、陳家和、柯瑞旺、徐有楠於109年2月19日收受上開裁定;另蔡賢忠、曾再傳、莊太郎、吳青易、李昆林於109年3月2日收受上開裁定(該等裁定均於109年2月21日寄存於派出所,經10日即於109年3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故其等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