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原告
- 江永展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傅淑芬
- 原告
- 張富程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美
- 原告
- 謝震東
- 原告
- 柳百合
- 原告
- 傅淑芳
- 原告
- 傅淑壬
- 被告
- 盧麒文
黃國龍
俞繼森
林冠萱
阮清輝
李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原告於刑事訴訟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附民字第331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按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刑事訴訟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僅提出「書狀」表示「案號:106年度金上訴字第567號盧麒文等違反銀行法。意見:請求刑事判決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說明:被害人江永展等9名,因12月7日都需要上班無法請假前往參與上午09時30分審理乙案,以本書狀辦理請假事宜,請諒達」等語(見本院附民卷第1頁),顯未依法載明被告姓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項,即未依法表明其等各請求何被告賠償其等若干金額。嗣經本院民事庭命其等補正後,原告始具狀表明各請求被告盧麒文等人賠償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則原告既係於本院民事庭審理時,始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堪認原告係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後,始擴張聲明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依上規定及說明,原告就上開擴張後聲明仍應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上開擴張後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應各徵如附表所示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繳納。本院乃於107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各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10月12日前送達各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等在卷足參,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訴訟費用負擔比│ │ │(新臺幣) │ (新臺幣) │例 │ ├────┼───────┼────────┼───────┤ │江永展 │1,016,000元 │ 16,647元 │百分之12 │ ├────┼───────┼────────┼───────┤ │傅淑芬 │1,681,250元 │ 26,596元 │百分之20 │ ├────┼───────┼────────┼───────┤ │張富程 │1,516,750元 │ 24,072元 │百分之18 │ ├────┼───────┼────────┼───────┤ │李宜美 │1,528,750元 │ 24,220元 │百分之18 │ ├────┼───────┼────────┼───────┤ │謝震東 │600,000元 │ 9,750元 │百分之6 │ ├────┼───────┼────────┼───────┤ │柳百合 │977,000元 │ 16,020元 │百分之14 │ ├────┼───────┼────────┼───────┤ │傅淑芳 │600,000元 │ 9,750元 │百分之6 │ ├────┼───────┼────────┼───────┤ │傅淑壬 │600,000元 │ 9,750元 │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