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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2號

土地紛爭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2號

抗告人
吳國忠
抗告人
吳國正
抗告人
吳慶隆
抗告人
吳慶南
抗告人
吳靜如
相對人
陳秉鋐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糾紛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項聲明應明確一定,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即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其聲明未明確一定,即屬起訴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期未補正;或所補正之聲明亦非明確一定而可認仍屬起訴不合程式者,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如原告所補正之聲明尚未明確一定,法院復未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審判長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為發問或曉諭,令原告敘明或補充其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聲明,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亦屬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為調查之職權行使。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因彼此交界之房子,對造明知磚牆(低的)是我們造的,卻把它挖掉,蓋他們的房子,因為是預留水道,如今水滲下去,危及房子。」且依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均無從特定、明確抗告人應受判決事項之內容(見原審卷第15頁)。原審法院因而以民國107年11月28日107年度補字第1356號裁定,定期命抗告人補正表明具體、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見原審卷第23頁)。抗告人雖於107年12月12日具狀補正,惟其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將強取之土地歸還原告。」且依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亦無從特定、明確抗告人應受判決事項之內容(見原審卷第35頁)。又抗告人在起訴狀及補正狀所載之請求,究係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使用抗告人所有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請求返還該占用之土地;或係主張其對相對人所有同段0000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請求歸還該0000地號土地;及其所請求之土地範圍面積,均不明確一定。原審法院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自應為必要之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裁定逕以相對人所有0000地號土地整筆面積186平方公尺, 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0元,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0萬6,000元(見原審卷第57頁),自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有可議,仍應認此部分抗告為有理由。又訴之聲明內容既關涉審判範圍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允宜由原審法院闡明或調查後認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予以廢棄,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另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意旨就此部分併聲明求為廢棄,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其據此計徵命補繳裁判費部分,自失所依附,併此敘明。又本件抗告雖為一部有理由,惟其抗告程序係因抗告人尚未明確合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致,本院酌量情形,認抗告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紛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