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杭起鶴羅智文吳國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廖麗綢

再審相對人 廖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109年9月10日以民事聲請再審狀係就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9號確定裁定(下稱第39號裁定)為之,非針對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1號確定裁定(下稱第31號裁定),故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70號確定裁定(下稱第70號裁定)指「再審聲請人再對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主張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領件日為知悉原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之時...」顯屬有誤。另再指摘歷次再審聲請,聲請人皆陳述各該再審之訴之再審理由,惟法院未認清事情始末至適用法律錯誤;又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法律既已明文規定,即便再審聲請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法院應以判決駁回,非僅以裁定為之。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固有明文。惟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經查,聲請人前對本院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提及本院第39號確定裁定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並未具體指明有何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故本院第70號裁定以再審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至本院第70號裁定雖贅載聲請人亦對第31號裁定聲請再審,核與原確定裁定之結果不生影響,聲請人據此主張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蔡芬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