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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國精陳正禧陳得利

抗告人
詹世宏
相對人
宋榮賓即景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8月20日簽訂廠房新建工程委託契約書,次於108年3月13日簽立合約作為新增及修正契約內容(下合稱系爭契約),由相對人承攬「詹世宏新建廠房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相對人應於108年7月10日前完工。嗣因相對人逾期完工,抗告人乃依約終止系爭契約,並向原法院提起110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逾期完工之損害。相對人雖依同一承攬契約關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110年度建字第32號給付工程款訴訟(下稱他案訴訟),請求抗告人給付工程款,然系爭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且可歸責於相對人事由乙節,本可於本案訴訟中依據卷附證物資料確認釐清,不待他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認定依據。況且,系爭工程距離完工日已延宕多時,加以他案訴訟關於相對人施作工程內容、項目、是否完工及完工部分工程款數額等,尚需經專業鑑定始能確認,本案訴訟若尚須經過他案訴訟冗長之程序後始能審理,抗告人無疑將受有極大之不利益。原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顯有不當,應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抗辯:系爭工程係因抗告人變更設計,導致工期延宕,非可歸責於相對人,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給付未付工程款,應有理由。於他案訴訟審理中,抗告人既就相對人之該項請求為抵銷抗辯,他案訴訟本應就有無工期延宕及可歸責何人、抵銷損害賠償數額多寡等項加以調查;而本案訴訟審理重點,亦在於有無工期延宕及可歸責何人、損害賠償數額等事項,兩案件審理法律爭點具同一性,為避免重複審理,造成判決歧異,是原法院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並無違法之處等語置辯。

三、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又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如在本訴訟本可自為調查及裁判,苟因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停止訴訟程序為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52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係以相對人承攬系爭工程未依期完工,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約定,終止契約並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逾期完工之損害;而相對人係以抗告人終止契約後,其得依系爭契約第5條及民法第511條規定,於他案訴訟請求抗告人給付未付工程款及契約終止後所生之損害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中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2號卷宗核閱屬實。上開兩案件固係基於同一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然其請求權之依據並不相同,且法院得各自獨立判斷,難認他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係為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縱抗告人於他案訴訟中已就相對人之上開請求為抵銷抗辯,且該主張抵銷之債權,與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所請求之標的相同,然因相對人就本件工程施作是否應負逾期完工責任及其賠償數額,於本案訴訟中本可自行調查及裁判,無以他案訴訟之判決結果為據,且他案訴訟若認定相對人請求無理由時,本無庸審酌抗告人有無可抵銷之債權存在及債權數額之爭點,是他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非本案訴訟之先決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3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92號、84年度台抗字第134號裁定參照)。又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定有明文。是抵銷抗辯成立與否縱經裁判,其既判力仍以已經判決確定者始能發生。抗告人雖於他案訴訟以本案訴訟之逾期完工損害賠償債權為抵銷抗辯,然他案訴訟既尚未判決及確定,本案訴訟自不受拘束。綜上,原法院裁定在他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續為審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8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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